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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1-0013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9-02 |
[ 成文日期 ] | 2021-09-02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1-0013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9-02 |
[ 成文日期 ] | 2021-09-02 |
[ 有效性 ]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陈韦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陈韦强:
本支队于2021年08月18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通过邮政EMS邮寄,邮政部门反馈的信息为“迁移新址不明、无法联系”并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交巡大足决字[2021]第5025002900446296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支队领取该决定书(联系电话:023-43735009),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交巡大足决字[2021]第5025002900446296号)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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