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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1-0008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 成文日期 ] 2021-05-12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1-0008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 成文日期 ] 2021-05-12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向邹涛送达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向邹涛送达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邹涛:

本支队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通过邮政EMS邮寄,邮政部门反馈的信息为“原址查无此人,收件人电话停机“并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交巡大足决字20215025002900423020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支队领取该决定书(联系电话:023-43735009),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1年5月12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交巡大足决字20215025002900423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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