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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1-0008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5-12 |
[ 成文日期 ] | 2021-05-12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1-0008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5-12 |
[ 成文日期 ] | 2021-05-12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向邹涛送达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向邹涛送达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邹涛:
本支队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通过邮政EMS邮寄,邮政部门反馈的信息为“原址查无此人,收件人电话停机“并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交巡大足决字〔2021〕第5025002900423020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支队领取该决定书(联系电话:023-43735009),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1年5月12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交巡大足决字〔2021〕第5025002900423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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