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处罚强制丨处罚决定> 经开区应急局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3-0002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7-21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1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3-0002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7-21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1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双桥)应急罚〔2023〕工贸 005号
被处罚人: 陈* 性别: 男 年龄: 55 身份证号: 51020219671020*****
家庭住址: 重庆市**区****号**** 邮政编码: 400000
联系电话: 136*****240所在单位: 重庆市双渝报废汽车拆解利用有限公司
职务: 法人单位地址: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邮亭工业园区邮亭镇红林村3、4社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5月17日02时56分,重庆市双渝报废汽车拆解利用有限公司发生1起火灾事故。你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未针对性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证据一: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发生火灾的事实;证据二:《重庆市双渝报废汽车拆解利用有限公司“5·17”事故技术调查报告》《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你单位发生火灾的原因;证据三:《询问笔录》7份,证明你及你公司管理人员承认存在以上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七)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账号 460101040005828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大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