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2-0012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9-30 |
[ 成文日期 ] | 2022-09-30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2-0012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9-30 |
[ 成文日期 ] | 2022-09-30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双桥)应急罚〔2022〕建筑事故1号
被处罚人:肖**性别;男年龄:48身份证号:510227***235
家庭住址:重庆市潼南县塘坝镇***号邮政编码:402660
联系电话:185***366所在单位:潼南区山山建筑设备租赁部职务:租赁部经营者
单位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卫星村8组75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6月25日上午11时40分许,潼南区山山建筑设备租赁部在实施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千叶广场二期改建工程(一标段)项目过程中,对车库屋面 38-46 轴交N-A至N-P 轴进行混凝土浇筑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5.00余万元。你作为潼南区山山建筑设备租赁部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证据一:事故现场照片,证明潼南区山山建筑设备租赁部在实施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千叶广场二期改建工程(一标段)项目过程中造成死亡事故;证据二:询问笔录、查阅潼南区山山建筑设备租赁部相关资料,证明你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021年工资收入的40%)14400.00元(壹万肆仟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账号46*********5828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