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5-00145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改〔2025〕4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2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2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5-00145 |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改〔2025〕4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2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2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琦皓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姓名:重庆琦皓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绪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00225MA5U5Y96X1
地址/住址:重庆市双桥经济开发区九曲路1号附14号1-1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5年8月在三车间建成一条喷漆生产线,在2025年10月23日6时10分至8点30分,喷漆生产线工作人员在喷漆室用水泵、小水桶将生产废水装入烤漆桶,用带托盘的小推车运到三车间门口雨水沟进行倾倒,共计倾倒废水2.37吨,倾倒的废水经改雨水沟流入长三角市场外市政雨水管网,通过雨水排口流入太平河。根据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双桥环(监)字[2025]第YJ1号)证明:你单位排放流入太平河的喷漆室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4.6倍、氨氮超标1.08倍、总磷超标0.8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2.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3.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总经理喻依学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喷漆生产线员工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4.你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5.《监测报告》(双桥环(监)字[2025]第YJ1号);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7.《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双桥区地表水域适用功能划分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双桥府发〔2006〕52号);8.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据1-7证明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8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单位(重庆琦皓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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