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5-00144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改〔2025〕3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2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2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5-00144 |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改〔2025〕3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2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2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大英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姓名: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大英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大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00111683925220P
地址/住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工业园区B区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阅你单位车检平台检测视频和照片,发现2025年4月3日检测的车牌号为渝D31226柴油货车,存在将尾气温度传感器垫高的情况。你单位在《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500111512504031141387331)F3.2外观检验:检查项目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否齐全、正常,勾选“是”;备注“否决项目”。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500111512504031141387331)。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5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3.2025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站长李隆海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500111512504031141387331);5.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据1-4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单位(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大英机动车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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