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4-00155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罚〔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2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2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4-00155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罚〔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2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2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姓名:重庆丰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00111MAC53NLJ10
地址/住址: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天堂村9组129(D栋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18日你单位在检测川EH51Z5车辆时,报告详情界面里视频回放列表录像名称为4B-加载减速法右后[16:38:55-16:41:59],播放记录了2024年7月18日星期四16:39:43至16:39:57时间段车辆有明显严重冒黑烟情况,2024年7月18日星期四16:40:38至16:41:11时间段车辆有明显严重冒黑烟情况;你单位在车辆外观检验过程中“车辆是否存在严重烧机油或严重冒黑烟现象”(否决项)结论为否,并出具了车辆合格检测报告(报告编号500111A52407181641599677)。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3.202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500111A52407181641599677);5.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6.2024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7.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8.机动车检测电子发票。
证据1-4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单位(重庆丰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据6-7证明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证据8证明你单位违法所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经开环改〔2024〕3号),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24年11月28日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经开环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
我局经复核认为:1.你单位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按照规定应当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你单位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我局启动调查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检验检测现场增加了人手进行复核,已完成了整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要求,经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元整(小写130元);
- 处罚款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 法定代表人李俊良处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暂收)
账 号:460101040005828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请及时与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3393887。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