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4-00132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罚〔2024〕3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5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5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4-00132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罚〔2024〕3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5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5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姓名: 重庆泽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晓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00108MA61QDWW1F
地址/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南滨路162号1幢11层(82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接到市局交办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0日对昶宝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开展了现场核查,发现:重庆泽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运维昶宝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开展日常运维,导致昶宝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E8锅炉废气排口在线监测系统全流路标气未通过;D6、D7、E7废气排口在线监测系统长期故障(超过5个工作日)等情况。重庆泽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2.2024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昶宝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运维人员祁胡帅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昶宝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环安部经理史彬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你单位对昶宝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的日常运维记录;6.你单位与昶宝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委托运营管理协议》;7.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8.2024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昶宝电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1-5证明你单位“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6-7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单位(重庆泽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证据8证明你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之规定。
我局2024年8月23日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经开环改〔2024〕2号);2024年10月12日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经开环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我局集体讨论认为:
1.你单位为专业在线监测设备三方运维公司,应当熟悉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维管理规定,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是你单位的主要职能职责,因你单位工作人员原因导致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鉴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并积极配合调查,同时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等情况,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要求,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6275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暂收)
账 号:460101040005828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请及时与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3393887。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若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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