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4-00080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罚〔2024〕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6-06 |
[ 成文日期 ] | 2024-06-06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4-00080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罚〔2024〕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6-06 |
[ 成文日期 ] | 2024-06-06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重庆皓胜铝业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吴绍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1MAAC49DEXA
地 址: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四方村2组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环评要求涂装工序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水性漆)的情况下,未建立记录水性漆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管理台账;检查时你单位综合部部长雷尚进、生产副总杨光全程陪同,并进行了现场确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28日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2.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2024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综合部部长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你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水性漆供货、水性漆成分证明材料;5.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6.2024年5月6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1-4证明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单位(重庆皓胜铝业有限公司);证据6证明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之规定。
我局2024年4月11日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经开环改〔2024〕1号);2024年5月21日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经开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集体讨论认为:
1、你单位在环评规定的使用水性漆的情况下,未建立记录水性漆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低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台账是佐证你单位是否按照环评要求落实水性漆的重要核查资料,你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如实记录公司水性漆的使用情况,并随时备查。你单位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鉴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并积极配合调查,同时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等情况,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要求,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暂收)
账 号:460101040005828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请及时与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3393887。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若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9日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5月29日印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