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4-00008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罚字〔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1-09 |
[ 成文日期 ] | 2024-01-09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4-00008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罚字〔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1-09 |
[ 成文日期 ] | 2024-01-09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 处 罚 单 位 :重庆邓记刀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5AP23B
法定代表人: 邓尚伦
地 址: 重庆市大足区通桥街道西湖大道77号10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2023年11月24日派出执法人员对重庆邓记刀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刀具制造,未办理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刀具生产线1条。2023年11月27日派出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仍未取得相关手续,继续在建设刀具生产线和调试生产设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24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年11月27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3年11月28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5.《重庆邓记刀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机器设备资产评估报告》(盛睿通评报字【2023】第1898号)
6.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
7.2023年12月5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1-4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你单位的项目总投资额为280400元;证据6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单位(重庆邓记刀业有限公司)。证据7证明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2023年12月5日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经开环改字〔2023〕8号);2023年12月14日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经开环罚告(听)字〔2023〕3号),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认为:1.你单位从事金属制品制造,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是法定义务和应尽责任;2.你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且经告知后仍未停止建设,项目实际进入调试生产阶段,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我局启动调查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复查时已停止相关调试及建设行为,整改措施已落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的要求,你单位违法行为个性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已进入调试阶段,裁量等级取3;(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取1。违法行为共性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取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1。计算你单位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为2.425%。经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425%的罚款:
处罚款:陆仟捌佰元整(¥68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暂收)
账 号:460101040005828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请及时与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3393887。
逾期如不交纳,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若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日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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