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467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罚字〔2022〕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10-25 |
[ 成文日期 ] | 2022-10-25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467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罚字〔2022〕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10-25 |
[ 成文日期 ] | 2022-10-25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处罚单位:双桥经开区亮亚汽车配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1MA5UBAMC9R
负责人:李仁奎
地 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南路1幢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收到群众投诉,于2022年7月23日派出执法人员对双桥经开区亮亚汽车配件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喷塑固化过程中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但你单位未采取任何措施对固化废气进行收集处理,以致固化废气直排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7月23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2年7月29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同类型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4.2022年8月1日复查记录;
5.你单位提供的整改后设施运维记录;
6.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证据1-3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4-5证明你单位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证据6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单位(双桥经开区亮亚汽车配件厂)。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经开环改字〔2022〕2号),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22年10月21日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经开环罚告(听)字〔2022〕8号),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认为:1、你单位长期从事喷塑作业,但未对喷塑固化废气进行有效收集治理,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引发周边居民投诉,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受到相应处罚;2、你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经开环改字〔2022〕2号)后,能够积极整改,重新安装调试环保治理设施,建立运行维护台账,确保环保治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行,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发〔2019〕77号)的要求,经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希望你单位在本次处罚后,能够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废气治理设施运维管理,为创造和谐、文明、美丽的双桥经开区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经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暂收)
账 号:460101040005828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请及时与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3393887。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若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5日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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