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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22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罚字〔2022〕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 成文日期 ] 2022-03-02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22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罚字〔2022〕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2-03-09
[ 成文日期 ] 2022-03-02
[ 有效性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运车安运输(重庆)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个人):隆运车安运输(重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60H4FP11

人:鲍小强

址: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驿新大道5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1230日我局接到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汇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隆运车安运输(重庆)有限公司和鄢兴平涉嫌未按照规定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问题线索,经后期调查违法事实为:隆运车安运输(重庆)有限公司在接收到重庆汇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处置的报废汽车座椅后,在明知鄢兴平(个人)无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能力的情况下,擅自违反与重庆汇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报废车座椅处置委托协议将报废车座椅委托给个人(鄢兴平)处理,至使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汽车废泡沫垫违规处置。

以上事实有

1.20211019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工业固体废物倾倒现场调查时的视听资料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114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行政执法人员对鄢兴平清理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时现场调查时的视听资料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1021日、2021119日、202215日对鄢兴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118日、2021119日、202217日对重庆汇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刁维剑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1021日、2022110日对你公司熊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重庆汇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的《报废车座椅处置委托协议》;

7.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证据1-6证明你公司未落实工业固体废物产废单位主体责任,将工业固体废物委托给无处理能力和资质的个人处理的环境违法行为。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公司(隆运车安运输(重庆)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隆运车安运输(重庆)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219日直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经开环改字20221号);并于2022218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经开环罚(听)告字20227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在我们执法调查过程中你单位主动配合调查,立即组织人员协助鄢兴平对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了清理,整改态度较好,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发〔201977号),我局案件调查处理委员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日常人员管理,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为双桥经开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暂收)

号:460101040005828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请及时与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3393867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若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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