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20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罚字〔2022〕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3-09 |
[ 成文日期 ] | 2022-03-02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20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罚字〔2022〕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3-09 |
[ 成文日期 ] | 2022-03-02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足丰水泥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足丰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6839050438
法 定 代 表 人:李昌中
地 址:重庆市双桥经济开发区邮亭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足丰水泥有限公司设置了露天原料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检查时该公司环保管理人员全程陪同,并进行了现场确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12月17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
2.2021年12月17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1年12月24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1年12月24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复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证据1-4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公司(重庆足丰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足丰水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4日直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经开环改字〔2021〕19号),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于2022年2月23日直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经开环罚告(听)字〔2022〕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认为:重庆足丰水泥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鉴于你公司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发〔2019〕77号)的要求,经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对重庆足丰水泥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希望重庆足丰水泥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创造和谐、文明、美丽的双桥经开区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发〔2019〕77号)的要求,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重庆足丰水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暂收)
账 号:460101040005828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请及时与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3393867。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若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