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区人大 区政协 网站专栏
| 无障碍 | 敬老版 | 登录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网站专栏
首页 走进大足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营商环境 政民互动 大足数据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处罚强制丨处罚决定> 区发展改革委

[ 索引号 ]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 成文日期 ]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 发布机构 ]
[ 发布日期 ]
[ 成文日期 ]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予段治清等五名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段治清(专家证号:A007571)、黄永杰(专家证号:A004017)、余从熙(专家证号:A013100)、陈永(专家证号:A013084)、甘霞伦(专家证号:A004048):

我委在重庆市大足区窟窿河铁山镇万水桥至三驱镇王家坝河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过程中查实,你们在参加该项目评标活动存在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重庆市大足区窟窿河铁山镇万水桥至三驱镇王家坝河段工程”于2022年6月22日9时30在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事务中心开评标。经你们独立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了中标候选人。2022年7月1日,招标人向本机关投诉你们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2022年7月11日,经你们复核,否决了原第一中标候选人和原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因你们在本项目第一次评审时,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影响了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处理决定和依据

依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按照《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之《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10项“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段治清、黄永杰、余从熙陈永、甘霞伦五名评标专家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不良行为记6,暂停评标6个月,时间从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6日


220830 关于给予段治清等五名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分的处理决定书(大足发改〔2022〕63号).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