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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2-0028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07
[ 成文日期 ] 2022-07-07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2-0028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07
[ 成文日期 ] 2022-07-07
[ 有效性 ]

杨森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公告

 

杨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22年06月10日00时00分,杨森(身份证号:5002**********5150)未携带驾驶证或有效身份证件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渝D60***的普通摩托车,在大足区二环南路东段100米处被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民警查获,现场不能提供电子驾驶证;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8mg/100ml。

以上事实有杨森本人的陈述、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的处罚;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且不能提供电子驾驶证或者可以用于查询驾驶资格的有效身份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五十元罚款的处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2年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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