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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2-0027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7-07 |
[ 成文日期 ] | 2022-07-07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2-0027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7-07 |
[ 成文日期 ] | 2022-07-07 |
[ 有效性 ] |
徐怀兵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公告
徐怀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22年06月13日13时13分,徐怀兵(身份证号:5102**********2835)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摩托车(悬挂川M09***号牌),在大足区三季路500米处被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68mg/100ml。
以上事实有徐怀兵本人的陈述、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一千元罚款的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扣留的车辆为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三千元罚款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五百元罚款的处罚。
公安机关拟对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行为作出三千元罚款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