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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2-002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07
[ 成文日期 ] 2022-07-07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2-002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07
[ 成文日期 ] 2022-07-07
[ 有效性 ]

王跃顺醉酒驾驶机动车处罚公告

 

王跃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20年9月15日20时23分,王跃顺(身份证号:1322**********1072)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醉酒驾驶牌号为渝CKY***的小型汽车,在大足区龙玉路50米处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值为137.3mg/100ml;

以上事实有王跃顺本人的陈述、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二百元罚款的处罚。

公安机关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2年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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