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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2-0027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07
[ 成文日期 ] 2022-07-07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2-0027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07
[ 成文日期 ] 2022-07-07
[ 有效性 ]

王孝波醉酒驾驶机动车处罚公告

 

王孝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20年10月28日19时09分,王孝波(身份证号码为:5002**********4310)未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牌号为渝C7U***的普通摩托车,未携带行驶证,在大足区龙玉路300米处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值为137.6mg/100ml。

以上事实有王孝波本人的陈述、血样提取照片、渝公鉴(乙醇)[2020]35012号《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二百元罚款的处罚;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且无法出示电子行驶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五十罚款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2年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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