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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2-0026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07
[ 成文日期 ] 2022-07-07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2-0026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07
[ 成文日期 ] 2022-07-07
[ 有效性 ]

郭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公告

 

郭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22年06月19日20时20分,郭龙(身份证号:5002**********4716)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在大足区铜龙路 21公里处被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9mg/100ml。

以上事实有郭龙本人的陈述、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的处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五百元罚款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二百元罚款的处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2年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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