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 处罚强制丨处罚决定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2-0016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5-26 |
[ 成文日期 ] | 2022-05-26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2-0016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5-26 |
[ 成文日期 ] | 2022-05-26 |
[ 有效性 ] |
刘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公告
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22年4月23日13时20分,刘书(身份证号:5102**********4980)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摩托车,在大足区省道543线35公里处被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0mg/100ml。
以上事实有刘书本人的陈述、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五百元罚款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二百元罚款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一千元罚款的处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2年5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