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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2-0015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2-05-26
[ 成文日期 ] 2022-05-26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2-0015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2-05-26
[ 成文日期 ] 2022-05-26
[ 有效性 ]

覃秀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公告

 

覃秀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22年2月21日15时35分,覃秀国(身份证号:5102**********3733)饮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牌号为渝CHR***的普通摩托车,在大足区国道246线165公里 350米处被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7mg/100ml。

以上事实有覃秀国本人的陈述、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一千元罚款的处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一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公安机关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2年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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