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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2-0009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2-04-29 |
[ 成文日期 ] | 2022-04-12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2-0009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2-04-29 |
[ 成文日期 ] | 2022-04-12 |
[ 有效性 ] |
重重 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农药)罚〔2022〕2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农药)罚〔2022〕2号
当事人:廖某某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身份证号码:510***************
住所:重庆市大足县*****村7组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3月7日,大足区农业执法人员胡健、丁敏、杨灏春、韩均到大足区*****街93号农资门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门市左侧地上放有敌草快包装箱1件,内有敌草快32瓶,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0010801(批 号),质量保证期:2年,该农药于2022年1月7日到期。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了进行了异地登记保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取了销售记录等。
2022年3月7日,经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2022年3月10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2年3月29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开展执法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售种凭证(农药销售凭证),农资销售登记表(农药销售台账)。
2022年3月29日,本机关依法对本案相关人员陈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5日从大足区**农资姜某某处敌草快1件,共计40瓶,进货单价每瓶5元,购货总金额200元。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敌草快34瓶,单价8元/瓶,货值金额272元,不足1万元。
2022年3月7日当事人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敌草快2瓶销售给陈某某,销售单价每瓶8元,获销售收入16元。3月7日,当事人主动从农药购买人员陈某某处收回2瓶敌草快并退还销售款16元,当事人在本案中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2.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
3.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
5.现场检查笔录2份3页;
6.现场检查照片1份3页;
7.进货单复印件1份1页;
8.售种凭证(农药销售凭证)复印件4份4页;
9.农资销售登记表(农药销售台账)1份1页;
10.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4页;
11.陈某某《询问笔录》1份3页。
2022年4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告知期限三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敌草快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追回已出售的2瓶过期农药敌草快,未造成危害后果,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由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酌情从轻处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敌草快,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敌草快34瓶;
2.处罚款人民币2016元(贰仟零壹拾陆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大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