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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2-001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2-04-21
[ 成文日期 ] 2022-04-21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2-001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2-04-21
[ 成文日期 ] 2022-04-21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2年4月11日至4月17日)

 

序号 处理决定机关 文书编号 被处罚人 机动车号码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决定作出时间 救济途径
1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渝公大足(交巡)行罚决字[2022]5011002900060150 杨某某 渝AC9***号小型汽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 于2022年04月07日20时30分,在万兴路 0001公里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5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农业银行重庆分行、交通银行重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建设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22年4月1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2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渝公大足(交巡)行罚决字[2022]5011002900060300 李某某 渝C7M***号普通摩托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 于2022年03月14日19时21分,在龙湖路0公里200米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农业银行重庆分行、交通银行重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建设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22年4月1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3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渝公大足(交巡)行罚决字[2022]5011002900060270 傅某某 渝AV7***号小型汽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 于2022年03月27日14时00分,在万兴路 1公里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5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农业银行重庆分行、交通银行重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建设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22年4月1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4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渝公大足(交巡)行罚决字[2022]5011002900060240 熊某某 渝A6R***号小型汽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 于2022年03月18日21时18分,在万兴路 0000公里200米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农业银行重庆分行、交通银行重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建设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22年4月1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渝公大足(交巡)行罚决字[2022]5011002900060370 田某某 渝C7A***号普通摩托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 于2022年03月13日22时00分,在龙三路 0公里600米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农业银行重庆分行、交通银行重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建设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22年4月1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8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渝公大足(交巡)行罚决字[2022]501100290006056X 魏某 渝DZC***号普通摩托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 于2022年01月29日01时48分,在八里路50米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022年4月1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9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渝公大足(交巡)行罚决字[2022]5011002900060740 代某某 渝A1J***号小型汽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 于2020年11月28日20时59分,在二环东路实施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022年4月13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6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渝公大足(交巡)行罚决字[2022]5011002900060740 代某某 渝A1J***号小型汽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 于2020年11月28日20时59分,在二环东路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022年4月13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7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2年4月11日至4月17日).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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