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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扶持类(共10条)

日期:2023-09-14

1﹒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31231日。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20231231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2343761944(贺劲)


2﹒自202251日起,通过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2343761944(贺劲)


3﹒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43761944 (区发展改革委:贺劲)、12315(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


一、制造业扶持政策。

4评选工业20。依据生产规模”“纳税额度(全口径)”“发展潜力”“产出效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对前20名的工业企业(企业受环保、安全等方面书面行政处罚的实行一票否决),由区政府授予大足工业20荣誉称号。

政策依据:大足府办发〔202392

执行期限:202211日起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9326(区经济信息委:彭传云)


二、文旅产业扶持政策。

5加强文化艺术传承展示

鼓励文化艺术场馆建设和展陈。对新投资建设的博物馆、美术馆等非国有文化艺术场馆,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专项支持。支持国家级文化艺术体育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组织或行业领军人物个人名义在大足石刻宝顶景区、大足石刻文创园、龙水湖旅游度假区举办文化艺术展陈活动,视其举办规模和社会影响力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专项支持。

政策依据:大足府办发〔202392

执行期限:202311日至20261231

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咨询电话:023—43627636唐雪梅


三、商贸产业扶持政策。

6.支持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支持平台体系搭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宣传推介、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规模、增加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产品种类、培育新产业。具体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政策依据:大足府办发〔202392

执行期限:202311日起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咨询电话:+86-15223107521(卢莉)


四、农业产业扶持政策

7.设施农业用地。对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的规模化大型种植设施、养殖设施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时,可分两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首期预存比例不得低于审定金额的50%,剩余部分在3年内足额预存到位。

政策依据:大足府办发〔202392

执行期限:2023816日起

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43769755(雷上海)、023-43770109(贺开亮)

8.支持贷款贴息。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区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大足府办发〔202392

执行期限:2023816日起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43775028(谢云华)


五、住建领域政策

9.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企业年度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合计在5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的,以其对大足区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为依据,按照15%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扶持;企业年度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合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以其对大足区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为依据,按照25%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扶持。

政策依据:大足府办发〔202392

执行期限:202211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3463203杨骁

10.鼓励外地品牌企业落户大足。支持特级、一级建筑企业采取整体迁入、分立资质、新办、重组等多种方式在我区注册。对新引进且注册地迁移至我区的建筑业企业,其在原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业绩、奖项在信用评价中予以认可。同时,自企业在大足产生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纳税额之日起,以企业年度区级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依据特级建筑企业前三年100%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在企业对大足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保持增长的前提下,五年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缴纳的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为依据按照100%比例给予奖励(限额10/家);一级建筑企业前三年分别按照100%70%50%的比例给予产业发展扶持,在企业对大足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保持增长的前提下,三年内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缴纳的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为依据,按照100%的比例给予奖励(限额5/家)。享受该条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第1条扶持政策。

政策依据:大足府办发〔202392

执行期限:202211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委

咨询电话:023-43463203杨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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