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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

日期:2022-07-28

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任务,有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扩大就业。“十三五”期间,国家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决定采取减税、定向降准等手段,激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

2021 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进一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延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完善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完善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和尽职免责制度。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持续增加首贷户,推广随借随还贷款,使资金更多流向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更多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给予定向支持。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 30%以上。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优化存款利率监管,推动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今年务必做到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本章节采取目录清单形式,梳理了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的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 28 条政策措施,清单内容包括政策措施、政策依据、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等,帮助广大企业知晓并享受政策。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

序号

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

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型

1.

一、保障煤电、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生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督促银行保险机构特别是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全力做好今冬明春能源电力保供金融服务工作,满足能源电力供应合理资金需求。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煤电、煤炭、供暖等企业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开辟绿色办贷通道,优先安排贷款审批投放,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要指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支持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煤炭主产区和重点煤炭企业增加电煤供应。支持钢铁、有色金属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促进更多资金投向能源安全保供和绿色低碳发展领域,推进绿色高质量发展。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在风险可控、自主协商的基础上,可予以贷款展期、续贷。根据需要适当提高不良贷款监管容忍度。

二、严防银行保险资金影响商品市场正常秩序。严禁挪用套取信贷资 金或绕道理财、信托等方式,违规参与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  投机炒作、牟取暴利。严禁挪用各种贷款包括经营贷、消费贷投机炒作茅  台酒、名贵普洱茶等高端消费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严禁银行保险资金  违规流入股市、债市、期市,影响大宗商品价格,避免脱实向虚、空转套  利。严禁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煤电、煤炭等企业和项目违规抽贷、断贷,防 止运动式减碳和信贷“一刀切”。

三、积极推动消费信贷规范健康发展。推动健全有利于消费信贷可持 续发展的管理制度和指标体系。坚持依据客户还款能力合理授信,不得诱 导金融消费者盲目借贷、过度超前消费。规范信用卡经营行为,严控单一客户发卡数量和授信额度,规范分期管理,不得通过诱导“过度分期”等方

式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防止以卡养卡、以贷还贷,助长过度负债。规范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服务煤电行业正常生产和商品市场有序流通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2   号)

2021 年10 月4

日(文件印发时间)

煤电行业企业



银行机构与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审慎开展与助贷机  构的业务合作,不得提供显著高于市场利率的消费信贷产品。大力弘扬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银行机构不得开发违反公序良俗、助长社会陋习和不  良风气的“墓地贷”“美丽贷”“彩礼贷”等消费信贷产品,坚决打击各 种“伪创新”。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督促银行机构及时主动调整完善信贷 政策,相关授信条件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  策、投资政策和环保政策为导向,不得高于国家标准,防止抬高融资准入  门槛。要严格落实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要求,不得放松信贷用  途管理和真实性查验,防止信贷资金被套取和挪用。要坚持业务发展和风  险防控并重,坚决压缩退出过剩产能贷款,不得继续支持长期亏损、失去  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加快不良资产核销进度,防止信贷资源被长

期低效占用。




2.

一、降低支付手续费政策措施

(一)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  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下同)和年费基础上,对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

(二)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 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

行应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实际收费标准。人民银行指导清算机构对小额 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单笔  10万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现行费

9折实行优惠。银行卡清算机构免收小微企业卡、单位结算卡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

(三)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

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   号)

本 通 知 自2021930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银行卡清算机构协调成员机构,对标准类 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  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 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  7.8折优惠。收单机构应同步降低对商户的收单服务费,切实将发卡行、银行卡清算机构让利传导至商户。

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3年;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 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

一、购买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政策

20206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地 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央行评级  1级至5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购买范围 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202031日至1231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

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购买上述贷款后,委托放贷银行管理,购 买部分的贷款利息由放贷银行收取,坏账损失也由放贷银行承担。购买上 述贷款的资金,放贷银行应于购买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

二、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配置,优化风险评估 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支持更多小微企 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支持,确保  2020年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高。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整合

内外部信用信息,提高对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价和管控水平。要针对小微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   银发

〔2020〕123 号)

自   2020 年 6

1文件印发日期)实施

小微企业



企业融资需求和特点,丰富信用贷款产品体系,鼓励提升信用贷款中长期 授信额度。要合理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发放效率。

获得支持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增 长目标,将政策红利让利于小微企业,着力降低信用贷款发放利率。要建 202031日起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发放专项台账,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做好  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可要求企业提供稳岗承诺书;贷款期间,企业应当

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要把控好信贷风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积聚。




4.

一、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

(一)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

(二)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

(三)提前开展信贷审核

二、助贷环节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

(四)明确银行收费事项

(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

(六)实行“两个严禁”

三、增信环节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

(七)合理引入增信安排

(八)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

(九)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

(十)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应

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

《中国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

〔2020〕18 号)

本 通 知 自202061

日起实施。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执行。

所有企业


5.

一、实施重点帮扶

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作,及时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名单,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依法推送相关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纳税信息。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充分利用“银税互动”联席会议机制和“百行进万企”等平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企业需求、精准提供金融服务。

二、创新信贷产品

根据小微企业贷款需求急、金额小、周转快的特点,银行业金融机构 要创新“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及时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信贷产  品。进一步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适当增加信用贷  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此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贷款记录的“首  贷户”的信贷投放力度。认真落实《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 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要求,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资金困难尽快复工复产。

三、落实扩围要求

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紧密合作,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13关于扩大“银税互动”受惠企业范围至纳税信用M级的要求,对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风险防控要求,可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企业范围扩大至纳 税信用  C级企业;纳入各省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价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总办发〔2020〕10

202047

日(文件印发日期)

小微企业


6.

(九)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 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有效提高民营企 业融资可获得性。

(十)商业银行要根据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借助互联网、大数据 等新技术,设计个性化产品满足企业不同需求。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运营 成本、服务模式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科学定价。

(十一)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 依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对于制造业企业,要把经营稳健、订单  充足和用水用电正常等作为授信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科创型轻资产企业,  要把创始人专业专注、有知识产权等作为授信重要考虑因素。要依托产业  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 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十二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对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  的支持,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授信审批效率。在探索线上贷款审批操  作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民营企业信贷业务的发起权和审批 权下放至分支机构,进一步下沉经营重心。

(十三)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通过推广预授  信、平行作业、简化年审等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特别是对于材料齐 备的首次申贷中小企业、存量客户  1000万元以内的临时性融资需求等,要在信贷审批及放款环节提高时效。加大续贷支持力度,要至少提前一个月 主动对接续贷需求,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十五)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  治化原则,区别对待、“一企一策”,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着力化解  企业流动性风险。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和一定竞争

力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要加强统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 号)


民营企业



协调,不盲目停贷、压贷,可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帮助企业维持或恢复  正常生产经营;对其中困难较大的民营企业,可在平等自愿前提下,综合  运用增资扩股、财务重组、兼并重组或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帮助企业优  化负债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对于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 积极配合各方面坚决破产清算。




7.

由中央财政发起、联合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首期募资不低于600亿元,采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形式支持各省区、市)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同时,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金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管控风险”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决策、经营。初步测算,今后三年基金累计可支持相关担保贷款5000亿元左右,约占现有全国融资担保业务的四分之一,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

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国务院常务会议(2018   年 3 月28 日)

2018 年3 月28

(会议日期)

小微企业

8.

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

融服务的意见》

2018 年6 月25

日起

小微企业

9.

一、 搭建银企对接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工商总局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开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栏目,提供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小微企业金融信贷信息,通过系统自动筛选功能,为用户查找与其需求相 匹配的信息,条件成熟的可直接点击进入线上申贷系统,提交贷款申请。

二、 加强信息共享,实现信息互通互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工商总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小微企业相关数据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  向工商总局反馈相关数据信息。

三、加强协调配合,推动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商总局与银行业

《工商总局 中国银监会关于开展“银商合作” 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7〕162

2017 年8 月31

小微企业



金融机构定期交换逃废银行债务及受到工商行政处罚的企业信息,进一步  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推动小微企业树

立诚信经营意识,营造良好的小微企业信用环境。




10.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  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  融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  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   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 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健多层次资本市体系,多渠道动股权融资,发   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 国家完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1811

日起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二十条 中小企以应收账款申担保融资时,应收账款的付款 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人民政府应当立中小企业政性信用担保体   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保险机构开展小企业贷款保保险和信用保   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征信机构发展对中小企业融的征信产品和   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




11.

一、推动国有大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在基层落地,对单户授信   500 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及农户生  产经营、创业担保等贷款增量或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实施定向降  准,并适当给予再贷款支持。支持扩大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发行规模,募集  资金全部用于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二、大力支持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尽快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向市县延伸,3年内建成覆盖省、市、县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农业企业融资发展予以支持。

三、适度放宽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人有关商业贷款记录的限制条 件,简化抵押权续期登记、不良资产处置等流程。加快金融大数据、云计

算等技术应用,帮助小微企业及时便捷获得金融服务。

国务院常务会议(2017   年 9 月27 日)

2017 年9 月27

(会议日期)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12.

一、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机构突出主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止脱实向虚。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   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动产融资、银税合作、资产证券化等合理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国有大型银行要率先做到, 实行差别化考核评价办法和支持政策;督促商业银行落实有关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的监管政策,制定内部制度办法;鼓励大型银行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赋予县支行合理的信贷业务权限;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审慎经营的前提下,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提升客户信息采集与分析能力,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探索发放信用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建立产业投资基金。

二、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完善主板市场基础 性制度,积极发展创业板、新三板,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完善新三  板分层管理,推动融资制度规则创新,完善摘牌制度,修订《股票转让细  则》。加快推动优先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继续扩大债券发行规模, 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规模。

三、发挥政府投资的担保机构作用。指导地方政府完善对其投资、管理的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政策,推动政府投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  构开展担保业务。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尝试由担 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等方面按一定比例分担代偿责任,推进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推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尽快转入实质性运营。建立

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做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139号)

2017 年6 月16

日(文件签发时间)

实体经济

13.

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 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

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 号)

2017 年10 月1

日起

小微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  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14.

一、拓展“银税互动”受惠面。将“银税互动”受惠群体由纳税信用A级拓展至B级。鼓励将“银税互动”同国家产业政策相结合,研究推出更有针对性、更加灵活的金融产品,优化信贷资源供给结构,支持进出口贸易和企业“走出去”,助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国家重点支持领域发展。

二、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特   点,融合税务数据与多维度企业信息,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研究探索搭建“互联网+大数据+金融+税务”平台,积极创新信贷产品,优化完善信贷    审批流程,健全完善信贷产品风险管理机制,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三、深化银税合作领域。鼓励税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多领域纳税 服务合作,充分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加强在自助服务、委托服务和服务体验方面的银税合作。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择流量大、综合性银

行服务网点配置自助办税终端,为纳税人提供税务、银行一体化自助服务。

《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7〕56 号)

201754

日(文件签发时间)

企业

15.

一、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依规开展融资。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推动地方政府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   业务提供便利,加强“政银企”对接,鼓励中小企业在签署政府采购合同 前明确融资需求,在签署合同时注明收款账号等融资信息。

二、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引领作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经信)、商务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动员国有大企业、大型民营企业  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平台,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督促企业按时履约,及时支付应付款项,带头营造守法诚信社会氛围。

三、优化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金融机构等

资金提供方要积极回应企业通过平台推送的融资需求信息,在做好贸易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资委 银监会 外汇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的通知

》(银发〔2017〕104 号)

2017425

(文件签发时间)

小微企业



景真实性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和授信额度;加强贷后管理和企  业现金流监管,通过平台确定回款路径,及时锁定债务人到期付款现金流。

四、推进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人民银行要推动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记公示制度,开展面向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应收账款融资主体   的登记和查询服务。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资金提供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 第  4号发布)相关规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查询、登记。

五、优化企业商业信用环境。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推动地方政府 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通过平台每月报送债务人的付款信息, 丰富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应收账款债务人及时还款约束机制,规范应收账

款履约行为,推动优化社会整体商业信用环境。




16.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百分点(含)以内的,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3.5%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2

号)

2017 年3 月20

日(文件签发日期)

小微企业

17.

一、高度重视和持续改进对制造强国建设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二、积极发展和完善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三、创新发展符合制造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制和金融产品体系

四、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对制造强国建设的资金支持五、发挥保险市场作用,助推制造业转型升级

六、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制造业企业“走出去”

七、加强政策协调和组织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58   号)

201733

日(文件签发日期)

制造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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