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
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是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务院紧紧扭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牛鼻子”,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以更有力举措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近几年,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放管服”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工商登记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注册资本由“实缴制” 改为“认缴制”,“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深化,企业注册登记所需时间大幅缩短,便利化程度大为提高。更多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2021 年,党中央、国务院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更多采取改革的办法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
本章节采取目录清单形式,梳理了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的包括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行政审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商事制度改革、市场公平竞争、行政执法、“互联网+政务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等 7 个方面 35 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清单内容包括政策措施、政策依据、执行时间等, 帮助广大企业知晓并享受政策。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 | |||
序号 |
主要内容 |
政策依据 |
执行时间 |
一、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 |||
1. |
一、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认真解决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侵害产权案例,总结宣传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加快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 二、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探索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 三、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企业家依法进行自主经营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建立完善涉企收费、监督检查等清单制度,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达标评比活动,细 化、规范行政执法条件,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自由裁量权。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2017年9月8日) |
2017年9月8 日(文件签发日期) |
二、行政审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对《海关法》和《商检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2300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2602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两项海关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对报关单位实施全面备案管理,改革实施两个月。 (详见原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
2021年4月29 日 |
2. |
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 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优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 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 |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 化营商环 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 办发〔2020〕24号) |
2020年7月15 日 |
3. |
深化“单一窗口”建设、推动进出口业务“一窗办理”等“我为群众办实事”重点民生项目。 (详见原文件) |
《中共海关总署委员会关于印发〈“我 为群众办实事”实 |
践活动重点民生项目清单〉的通知》 (署党发〔2021〕 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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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取消了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 建设项目核准、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出海船民证核发、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核发、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设立、 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船员服务簿签发、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已经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审批、 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境内举办四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1.再次举办已获批准冠名“中国”等字样的;2.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中央企业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3.展期超过6个月的;4.港澳台地区机构参与主办的(包括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 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国产药品注册初审等 25项行政审批事项。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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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 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 (水保〔2019〕16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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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将项目编码26021的许可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即自受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 发〔2018〕35号) |
7. |
决定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 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 13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 开“ 证照 分离”改革的通知》 (国发〔2018〕35 号) |
2019年1月1 日 |
8. |
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二十四号) |
2019年1月19 日 |
9. |
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见附件 1),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 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以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 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 成果共享”。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 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改革 的通知》( 自然 资规 〔2019〕2 号) |
2019年9月17 日 |
10. |
将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
《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 批事 项目录的 通 |
2018年2月11 日( 文件签发日期) |
知》 (工商企注字 〔2018〕2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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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务院决定取消 11 项行政许可事项。(详见原文件)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8〕28 号) |
2018年7月28 日( 文件签发日期) |
12. |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 定》(国 发 〔2017〕46 号) |
2017年9月22 日( 文件签发日期) |
13. |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 39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详见原文件)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7〕7 号) |
2017年1月12 日( 文件签发日期) |
14. |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 15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详见原文件)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9号) |
2016年2月3 日( 文件签发日期) |
15. |
国务院决定取消 13 项行政许可事项。(详见原文件) |
《国务院关于取消13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 可事项的 决定》(国发〔2016〕 10 号) |
2016年2月3 日( 文件签发日期) |
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
1. |
一、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 二、深入推进“多规合一”。抓紧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积极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或整合, 推动尽快消除规划冲突和“矛盾图斑”。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 三、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研究对诊所设置、诊所执业实行备案管理,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对于海事劳工证书,推动由政府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开展检查和签发,不再要求企业为此接受船检机构检查,且不收取企业办证费用。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简化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 四、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措施。2020年底前将保留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维修、保险、报废等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提升机动车流通透明度。督促地方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注册地设置的不合理规定,简化二手车经销企业购入机动车交易登记手续。2020年底前优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车型目录发布程序,实现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次申报、一并审查、一批发布”,企业依据产品公告即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五、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支持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放宽对连锁便利店制售食品在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探索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合理制定并公布商户牌匾、 照明设施等标准。鼓励引导平台企业适当降低向小微商户收取的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和条码支付、互 联网支付等手续费,严禁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 |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 化营商环 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 |
2020年7月15 日( 文件发布日期) |
康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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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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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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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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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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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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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开展自查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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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 |
《国务院办公厅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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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持续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 |
于进一步规范 |
2020年7月2 | |
2. |
(七)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
日( 文件发布 |
(八)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 |
的通 知》 国办 发 |
日期) | |
三、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
〔2020〕2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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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化收费源头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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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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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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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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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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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原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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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 |
《国务院关于第三 |
2017年1月12 |
件。(详见原文件) |
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8号) |
日( 文件签发日期) | |
4. |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详见原文件)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 11 号) |
2016年2月3 日( 文件签发日期) |
5.四、商事制度改革 |
1. |
一、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企业提前办理申报手续,海关 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优化进口“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企业 进行“概要申报”且海关完成风险排查处置后,即允许企业将货物提离。在符合条件的监管作业场所 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推行查验作业全程监控和留痕,允许有条 件的地方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陪同查验,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口岸为压缩通关时间简单采取单日限 流、控制报关等不合理措施。 二、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加快“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 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实现港口、船代、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 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原则上都应通过“单一窗口”一口受理,由相关部门在后台分别办理并实 施监管,推动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 三、进一步减少外资外贸企业投资经营限制。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推行以外贸企业自 我声明等方式替代相关国内认证,对已经取得相关国际认证且认证标准不低于国内标准的产品,允许 外贸企业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面承诺后直接上市销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授权全国所有地级及 以上城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四、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加快评估已出台的新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坚决清理各类不 合理管理措施。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前提下,进一步放宽互联网诊疗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 疗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制定公布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医疗审批标准,加快创新型医疗器械审评审批 并推进临床应用。统一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标准,推动实现封闭场地测试结果全国通用互 认,督促封闭场地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简化测试通知书申领及异地换发手续,对测 试通知书到期但车辆状态未改变的无需重复测试、直接延长期限。降低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申 请条件,压减资质延续和信息变更的办理时间。 五、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等供给。围绕城市治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等领域,鼓励地方通过搭 建供需对接平台等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在条件成熟的特定路段及有需求的机场、港 口、园区等区域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规则, 推动公共交通、路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有序开放。 六、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 |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 化营商环 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 |
2020年7月15 日 |
智能化水平,在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商业银行等服务领域加快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 子印章应用。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 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梳理各类强制登报 公告事项,研究推动予以取消或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七、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环节。强化税务、海关、 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 八、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提高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数据更新频率,提升系统智能检索功能, 推动实现商标图形在线自动比对。进一步压缩商标异议、驳回复审的审查审理周期,及时反馈审查审 理结果。2020年底前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个月以内。 九、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 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推动建立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实现 对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询、修改或撤销。 十、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常态化联系,完善企业服务体 系,加快建立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和分级办理“一张网”,更多采取“企业点菜”方式推进“放管服” 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热线整合,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热线受理、转办、督办、反馈、评价流程, 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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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免到场查验 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免于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1.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 2.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为便于收发货人及时告知海关不到场查验,海关总署组织开发了“疫情防控期间收发货人免于到场信 息交互平台”,并已于7月6日上线运行。 |
海关总署2020年第 24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
2020年2月11 日(文件签发日期) |
3. |
在2017年底实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由3个月压缩到2个月、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由 9 个月压缩到 8 个月 |
《工商总局关于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 改革切实提高商标 |
2017 年 11 月 14 日(文件签发日期) |
注册效率的意见》 (工商标字〔2017〕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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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包括通过“互联网+海关”接入“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 向海关一次申报。如需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者报关报检企业客户端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验检疫编号,并填写代码“A”。 二、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商品申报时,企业不需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应当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企业报检电子底账数据号,并填写代码“B”。 三、对于特殊情况下,仍需检验检疫纸质证明文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对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途中需提供运递证明的,出具纸质《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二)对出口集中申报等特殊货物,或者因计算机、系统等故障问题,根据需要出具纸质《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 四、海关统一发送一次放行指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单位凭海关放行指令为企业办理货物提 离手续。 |
《关于全面取消入 /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海 关总署公告2018 年第 50 号) |
2018年5月29 日( 文件签发日期) |
5. |
一、明确涉企证照事项整合范围。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将19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企业)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首批实行“二十四证合一”。对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见附件1)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对目录以外符合整合要求的证照事项,分期分批纳入“多证合一”范畴。对法律法规明确为行政审批和许可性质的涉企证照事项,不予整合。 二、完善工作流程。“多证合一”改革工作采取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等信息采集推送、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接收或认领导入相互关联的业务流程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自行填写“一张 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 “多证合一” 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 号) |
2018年3月1 日( 文件签发日期) |
6. |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预扣成功后,海关通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税款实扣通知,税款扣缴成功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的,系统自动放行。 二、除实现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的试点地区外,参与税费电子支付的商业银行应按海关总署2011年 17 号公告规定与海关办理税单第 2—5 联交接手续,防止税款延压入库。 |
《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海关 总署公告 2017年第 |
2017年9月21 日 |
4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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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中国民用航空局实施的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 生产许可。建议将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 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 批事项的 决定》(国发〔2017〕32号) |
2017年5月7 日( 文件签发日期) |
8. |
各地区要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予以保留,要实行准 入清单管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办 发 〔2017〕41 号) |
2017年5月5 日( 文件签发日期) |
五、行政执法 | |||
1. |
抓好惠企政策兑现。各地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政 策,县级政府出台惠企措施时要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行政策兑现“落实到人”。鼓励推行 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 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 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 化营商环 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 办发〔2020〕24号) |
2020年7月15 日 |
2. |
交通运输部组织对部级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事项进行了清理,制定了交通运输部行政 处罚事项清单、交通运输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现将清单向社会予以公告: 一、交通运输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本清单共包含部机关和部直属系统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22项,由事项名称、处罚种类、实施主体、处罚对象和设定依据五项内容构成。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收费目 录清 单的公告 》 |
2017 年 08 月 31 日(文件签发日期) |
二、交通运输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本清单共包含部机关和部直属系统实施的行政检查事项共23项,由事项名称、检查内容、实施主体、检查对象和设定依据五项内容构成。 …… 三、后续清理规范工作安排 一是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 2017年9月30日前公布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收费事项;二是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清单的监督管理,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调整,及时对清单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三是结合在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中发 现的突出问题,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基准裁量制度、联合执法常态工作机制,大力 推进非现场执法,形成清理规范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长效工作机制。 |
(2017年第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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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下,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工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开展双随机联查的牵头工作,推动实现今年底本级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全覆盖。 二、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要会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双随机联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相关工作机制。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的各类市场主体。 三、在双随机联查工作的操作中,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要会同各部门,科学选取各部门此次抽查事项和检查对象范围,统一进行抽取,生成双随机联查工作任务。对同一检查对象一次完成计划抽查事 项,避免“运动式”执法和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办 字 〔2017〕105 号) |
2017年6月27 日( 文件签发日期) |
4. |
试点单位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一、加强事前公开。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二、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 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三、推动事后公开。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7〕14 号) |
2017年1月19 日( 文件签发日期) |
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统一公示平台。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确定本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 归集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信息,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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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互联网+政务服务” | |||
1. |
一、规范网上服务事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能全面梳理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事项,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7年底前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发布,并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二、优化网上服务流程。优化简化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 三、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凡与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报告、变更注销、项目投资、生产经营、商标专利、资质认定、税费办理、安全生产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以及与居民教育医疗、户籍户政、 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做到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 四、创新网上服务模式。加快政务信息资源互认共享,推动服务事项跨地区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跨部门协同办理,逐步形成全国一体化服务体系。 五、全面公开服务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 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
2016年9月25 日( 文件签发日期) |
七、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 |||
1. |
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二、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三、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四、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 五、各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便利 六、各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 |
民政部等部委印发 《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 织滋生土 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民发 〔2021〕25 号 |
2021年3月20 日( 文件印发日期) |
七、进一步提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 (详见原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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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具体任务(详见原文件) |
《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 |
2019年6月14 日( 文件印发日期) | |
一、机构分离 | |||
2. |
二、职能分离 三、资产财务分离 | ||
四、人员管理分离 | |||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