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减免政策
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励投资创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迫切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部署,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2014 年 6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近年来,中央和省级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清单陆续公布。
2021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严控非税收入不合理增长,严厉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扰民渔利,让市场主体安心经营、轻装前行”。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 49 项,
涉及 25 个部门;全国政府性基金共 21 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涉企经营服
务收费共 4 个部门 6 大项 8 小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进出口环节涉
企经营服务收费 3 小项);保留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
共 130 项,目前国家层面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已无实行政府定价项目,
均为市场调节价;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共 9 个部门 23 项。以上涉企收费、保证金等项目均已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各地政府有关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常态化公示,并实行动态化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表格详见附录一、二、三、四、五)。
本章节采取目录清单形式,梳理了 2016 年以来国家层面出台的各类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资金、涉企保证金以及价格调节基金等方面的 60 条收费减免政策,清单内容包括政策措施、政策依据、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政策类别和形式等,帮助广大企业知晓并享受政策。
1
收费减免政策 | ||||||
序号 |
主要内容 |
政策依据 |
执行时间 |
惠及企业类型 |
政策类别 |
政策形式 |
一、政府性基金 | ||||||
1. |
一、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 二、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1年 第8号) |
自2021年1月1日, 自2021年4月1日 |
收费对象 |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降低征收标准 |
2. |
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
《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0〕72号 |
2020年12月31日 起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费对象 |
政府性基金 |
免征、停征或减征 |
3. |
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 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说明。将《文 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次中“18=10-13”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 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 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 |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 24 号) |
2019年7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政府性基金 |
降低征收标准 |
4. |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 |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 |
自2019年7月1日 |
收费对象 |
部分政府性 |
降低征收 |
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 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 |
至2024年12月31 日 |
基金 |
标准 | ||
5. |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 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 会平均工资 2 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9号) |
2018年4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政府性基金 |
降低征收标准上限 |
6. |
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 《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 (1-25%)。 |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9号) |
2018年7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政府性基金 |
降低征收标准 |
7.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
《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
2017年7月1日起 |
电力用户 |
政府性基金 |
降低征收标准 |
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 号) |
||||||
8. |
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18 号) |
2017年4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政府性基金 |
取消 |
9. |
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 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 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 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 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 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 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 号) |
2017年4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政府性基金 |
扩大免征范围、设置征收标准上限 |
10. |
一、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二、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 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 |
2016年2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政府性基金 |
停征 |
三、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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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 |
一、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 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 70元调整为35元。 二、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 80 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 收费标准由每本 500 元调整为 200 元。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四、各级市场监管、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收费 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2020年1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降低 |
2.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 |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第98号) |
自2020年1月1日 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减免 |
3. |
一、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40元降低至2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4元降低至2元,实际收费标准根据用户机构向征信系统提供的数据量和查询量计算确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 10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行优惠收费标准。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标准由每份15元降 低至1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标准继续维持 每份 1 元。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318 号) |
2019年8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降低 |
4. |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年60元降低 至30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每 次 20 元降低至 10 元,查询登记信息免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318 号) |
2019年8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降低 |
5. |
(一)223-235MHz频段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收费标准。降低223-235MHz频段电力等行业采用载波聚合的基站频率占用费标准,由按每频点(25kHz)每基站征收改为按每MHz每基站征收,即由现行800 元/频点/基站调整为1000元/MHz/基站。 原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 每频点信道带宽25kHz)的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800元/ 频点/基站。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
2019年7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降低 |
(二)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收费标准。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 按照1.5万元/MHz/年。使用范围在10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150万元/MHz/年收取; 使用范围在10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 15 万元/MHz/年收取。2.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 对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三)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1. 调整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 Ku频段(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卫星系统业务频率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根据其技术和运营特点,由原按照空间电台 500元/MHz/年(发射)、地球站 250元/MHz/年(发射)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只向卫星运营商按照500元/MHz/年标准收取,此频段内不再对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 占用费。2.免收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占用费. (四)其他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二、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 (一)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160元/本降为120 元/本;(二)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80元/ |
张降为60元/张; (三)其他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知识产权部门 (一)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 为500元; (二)变更费收费标准,由250元降为 150元; (三)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
||||||
6. |
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自2019年7月1日起 |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
减免 |
7. |
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37 号) |
2018年4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停征 |
8. |
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 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 |
《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 号) |
2018年8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停征 |
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 的,允许退还 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
||||||
9. |
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 价格〔2018〕601号) |
2018年4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降低 |
10. |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 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 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 |
2018年1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停征 |
11. |
降低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原文件):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无 线电频率占用费 二、公安部门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机动车行驶证书工本费、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三、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农业部门农药实(试)验费 五、知识产权部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2017年7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降低收费标准 |
12. |
取消以下 12 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发展改革部门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二、公安部门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机动车抵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 |
2017年4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取消 |
押登记费 |
策的通知》(财税〔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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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保护部门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环境监测服 |
20 号) | |||||
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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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白蚁防治费、房屋转让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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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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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业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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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质检部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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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测绘地信部门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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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测绘产品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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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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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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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宗教部门清真食品认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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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征以下 23 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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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土资源部门地质成果资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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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保护部门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登记费 |
||||||
(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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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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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运输部门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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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四、卫生计生部门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 |
2017年4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 |
停征 | |
务费 |
||||||
五、水利部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 |
||||||
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
||||||
六、农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农药、兽药 |
||||||
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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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发证收费)、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 |
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 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七、质检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 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计量收 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 并收费)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药品保护费(包 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九、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十、民航部门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十一、林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十二、测绘地信部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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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 50%。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20 号) |
2017年4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降低收费标准 |
15. |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 |
2016年9月1日起 |
符合条件的专 |
涉企行政事 |
减缴收费 |
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
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 ; 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78号) ; |
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
业性收费 |
|||
16. |
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以下3部门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农业部门国内植物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 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 三、林业部门林权勘测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
2016年5月1日起 |
所有企业和个人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免征 |
17. |
2016年1月1日起,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 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 改价格〔2015〕2136号) |
2016年1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延长收费减缴时限 |
三、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 ||||||
1. |
推动企业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2021年再降 10%。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双千兆”网络协同 发 展 行 动 计 划 (2021-2023 年)>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21〕 34号) |
2021年3月24日(成文日期) |
中小企业 |
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 |
降费 |
2. |
一、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 二、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 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 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 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1010号) |
自2020年3月1日 至2020年12月31 日 |
收费对象 |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
暂停 |
3. |
一、取消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各商业银行通过异地本行柜台(含ATM)为本行个人客户办理取现业务实行免费(不含信用卡取现)。 二、暂停收取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6项收费。 三、各商业银行应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根据客户申请,对其指定的一个本行账户(不含信用卡、 贵宾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下同)。各商业银行应通过其网站、手机APP、营业网点公示栏等渠道,以及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主动告知提示客户申请指定免费账户。客 户未申请的,商业银行应主动对其在本行开立的唯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50 号) |
2017年8月1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取消和暂停 |
一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 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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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低税控系统产品价格。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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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专用设备中的 USB 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 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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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降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230元降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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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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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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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由每个490元 |
||||||
降为 200 元,TCG-02 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 230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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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元降为 100 元。 二、降低维护服务价格。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 |
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 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 |
2017年8月1日起 |
增值税纳税人 |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降低收费标准 |
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由每户每年每套 |
价格〔2017〕124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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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元降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 |
||||||
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
||||||
三、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 |
||||||
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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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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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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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 |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降低收费标准 | ||||
标准由每份60元降低至4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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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 5 元降低至 4 元。 |
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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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
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 |
2017年7月1日起 |
金融机构 | ||
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 |
知》(发改价格规〔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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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民营银行等9类金融机 |
123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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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际收费标准分别为 |
每份 15 元和 1 元。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 60元, 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 20元,查询登记信息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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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具体措施(详见原文件): 一、降低发卡行服务费费率水平二、降低网络服务费费率水平 三、调整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封顶控制措施 四、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 率优惠措施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6〕557 号) |
2016年9月6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
降低收费标准 |
7. |
一、规范船舶使费收费项目。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提供船舶进出港服务,可收取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围油栏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及垃圾处理、供水、供油、供电服务收费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取消现行收取的靠垫费,以及引航费中的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将系解缆费、开关舱费并入停泊费收取。 二、改进船舶使费计费办法。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航费起码计费吨由500净吨提高到2000净吨, 40001—80000净吨部分、超过80000净吨部分收 费标准(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分别降低到每净吨0.45元、0.425元。节假日、夜间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行引航和拖轮作业的,引航费、拖轮费加收的比例降为45%。鼓励港口经营人在不超过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交水发〔2015〕118号 ) |
2015年9月20日起 |
收费对象 |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取消 |
按拖轮马力、作业时间确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接受拖轮服务的船舶吨位、船长、进出港次数等 情况综合计收拖轮费。归并后的航行国内、国际航线船舶停泊费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日每净吨 0.08 元、0.25 元。 三、完善船舶使费管理方式。对船舶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以上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上限,围油栏费、 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以现行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对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降低到每吨0.25元。征收和使用的其他事项继续 按现行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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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金 | ||||||
1. |
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 5%降至 3%。 |
国务院常务会议(2017 年 6 月 7 日) |
2017年7月1日起 |
工程建设企业 |
涉企保证金 |
降低 |
2. |
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
《财政部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 |
2017年7月1日起 |
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 业 |
专项资金 |
取消 |
3. |
一、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
2017 年 9 月 21 日 |
企业 |
保证金 |
其它 |
各地区要参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本地区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 (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 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加快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2017年12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和审计部门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 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三、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设有涉企保证金的地区和部门要抓紧制定完 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 号) |
(文件签发日期) |
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 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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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 号) |
2017年7月1日起 |
建设工程承包人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
降低预留比例上限 |
5. |
全面取消电网企业对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铁路运输企业通过相应下浮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标准的方式等额降低铁路货物运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1005 号) |
2017年6月1日起 |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收费对象 |
其它收费 |
取消 |
6. |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 …… 四、清理规范的措施 …… (二)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自查清理情况及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 |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运行 〔2016〕355 号) |
2016年10月28日 (文件签发日期) |
企业 |
保证金 |
其它 |
单(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法律责任等)……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清单中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保证金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缴费场所对外公开;对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 今后凡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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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 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 〔2016〕49 号) |
2016年6月23日起 |
建筑业企业 |
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
其它 |
8. |
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 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 基金项目。 |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 〔2016〕53 号) |
2016年7月1日起 |
征收对象 |
价格调节基金 |
停征 |
9. |
停征价格调节基金。该基金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 |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 号) |
2016年2月1日起 |
征收对象 |
价格调节基金 |
停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