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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性政策(共25条)

日期:2023-08-09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的基础上,从2022年7月1日起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0136(黄建强)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43731004(区税务局:赵卫)、02343722076区财政局:庞敖智

3﹒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执行期限:202311日至2023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0136(黄建强)

4﹒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缓缴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14号)

执行期限:养老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3302343711649杨刘菊

5﹒对2022年申请办理了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申请缓缴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保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462号)

执行期限:2023年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3302343711649杨刘菊

6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比例均为0.5%。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13号)

执行期限:20241231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1233302343789399张高

7﹒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2〕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31004(赵卫

8﹒实施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最高额度增至3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合作银行

咨询电话:12329023—43625881住房公积金大足区分中心经办人:梁勤

9﹒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按5%和10%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执行期限:2023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0136(黄建强

10﹒自20231月1日至2024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执行期限:20231月1日至2024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2176(莫方琴

11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2176(莫方琴

12﹒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度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2176(莫方琴)

13﹒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2176(莫方琴)

14﹒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3763409(罗志勇

15﹒降低融资担保综合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对2022年新发生的政策性农担业务、小微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费率原则上平均不超过0.8%。鼓励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发展前提下,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力争将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逐步下降至1%。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渝财金〔2022〕20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02343722029(区财政局:罗英)023—43732699(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彭超

16﹒实施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1.3%的担保费补贴,展期业务一并纳入奖补范畴。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奖励,对首贷业务、低费率业务、支小支农占比较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2‰—6‰的绩效奖补。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2〕19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43722029(区财政局:罗英)02343768856(区经济信息委:罗晓

17﹒金融机构要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期限。办理延期时不得“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证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12363、02361859663重庆银保监局)、02343732699(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彭超)

18﹒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证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12363、02361859956重庆银保监局)、02343732699(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彭超、张登胜)

19﹒从2022年第二季度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2%提供资金激励。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做好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 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渝银发〔2022〕2号)

执行期限: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1236302343732699(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彭超、张登胜)

20﹒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证监局 市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1236302343732699(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彭超、张登胜)

2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建住保〔2022〕46号)

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大足区分中心

咨询电话:12329023—43625881住房公积金大足区分中心,经办人:梁勤

22﹒自2021年9月30日开始,指导银行、支付机构落实落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服务降费政策,全面落地执行涵盖银行账户服务、人民币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刷卡、支付账户服务等方面措施。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执行期限:票据业务降费措施长期执行,其余降费措施执行期限为3年

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咨询电话:12363

23﹒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2343761944(贺劲)

24﹒自2022年5月1日起,通过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2343761944(贺劲)

25﹒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43761944 (区发展改革委:贺劲)、12315(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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