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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邮亭镇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8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8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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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 2025-09-08 |
[ 成文日期 ] | 2025-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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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的公示
关于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事项的公示
邮亭镇于 2025 年 7 月 1 日正式行使《大足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 年)》。2023 年 12 月 7 日印发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23〕121 号)中的《大足区各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 年)》《大足区各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 年)》和《大足区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 年)》自2025 年 7 月 1 日起废止。对于不再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于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由原区级执法部门依法行使。
附件:《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
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8日
附件:
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 | ||||
一、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一)镇街共有部分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是否涉企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安全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急预案工作等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 是 |
2 | 消防安全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四项 | 是 |
3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否 |
4 | 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场行为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是 |
5 |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9月26日实施) 第七十五条。 | 是 |
6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否 |
7 | 交通运输行业日常路检路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 否 |
(二)镇共有部分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
1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三条第三款 | 否 |
二、赋权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是否涉企 |
1 |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镇人民政府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是 |
2 |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镇人民政府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是 |
3 | 对天然气用户配合入户安全检查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镇人民政府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六十条 | 是 |
4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是 |
5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否 |
6 |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否 |
7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否 |
8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 | 否 |
9 | 对保持森林防火标志完好、正确安置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 | 是 |
1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镇人民政府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正) | 是 |
11 | 对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镇人民政府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是 |
1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是 |
1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是 |
1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是 |
1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是 |
1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是 |
1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保持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畅通,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是 |
1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按照规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是 |
1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的规定,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是 |
20 | 对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七条 | 是 |
21 |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镇人民政府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否 |
22 | 对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年修正) | 否 |
23 | 对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 否 |
(二)镇共同部分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是否涉企 |
1 |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保持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 | 否 |
2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否 |
3 |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 否 |
4 |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否 |
5 |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否 |
6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否 |
7 |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否 |
8 | 对主、次干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否 |
9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第一款 | 否 |
10 | 对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否 |
11 |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否 |
12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否 |
13 |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十四条 |
否 |
14 | 对经批准在非主干道临时占道经营的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是 |
15 | 对经批准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是 |
16 | 对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主体的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是 |
17 |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是 |
18 | 对经备案户外招牌情况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 是 |
19 | 对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是 |
20 | 对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是 |
21 | 对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是 |
22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行政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是 |
23 | 对经批准的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是 |
24 | 对经批准占用、挖掘市政设施行为的检查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是 |
(三)特殊区域赋权检查事项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主体 | 是否涉企 |
1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是 |
2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是 |
3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是 |
4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是 |
5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是 |
6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百零一条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是 |
7 | 对长江禁捕休闲垂钓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否 |
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是 |
9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是 |
1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是 |
1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禁烟规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是 |
1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是 |
1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是 |
14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是 |
15 | 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移交资料的行政检查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是 |
16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 邮亭镇人民政府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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