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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24-0009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09-11
[ 成文日期 ] 2024-09-11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24-0009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09-11
[ 成文日期 ] 2024-09-11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封山令

当前,我区出现连晴高温天气,正处于森林火险极高风险期。为杜绝森林火灾发生,全力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大足府发〔20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发布如下封山令。

一、封山时间:即日起至2024101024时止。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等级低于(不含)橙色期间,自动解除。

二、封山区域:宝顶镇涉及石刻景区区域的连片山脉、龙岗街道涉及石刻景区区域的连片山脉及宝林寺国有林区、棠香街道涉及石刻景区区域的连片山脉、三驱镇涉及石刻景区区域的连片山脉、石马镇涉及石刻景区区域的连片山脉,龙滩子街道、通桥街道、邮亭镇、玉龙镇、拾万镇、万古镇、雍溪镇、古龙镇等涉及巴岳山(大足区区域)山脉及干山;高坪镇楠木林及周边连片林区、龙石镇九龟山连片林区,智凤街道、石马镇、回龙镇、金山镇相连接的青龙山脉连片林区,宝兴镇大湾林区。

三、封山规定

(一)除原住民正常生产生活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封山区域。

(二)封山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和一切易发生火灾的作业行为。

(三)经批准进入封山区域内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主动扫描“重庆市森林防火一码通”,上交一切火源,才能进出林区,并承诺遵守相关规定,自觉履行森林防火宣传义务。

(四)封山区域所属镇街、村(社区)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强化隐患排查,严格火源管控,组织、发动、依靠群众,打赢森林防火持久战、攻坚战。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对不听劝阻,违反本封山令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向镇街、有关单位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报警电话:4376199543722238)。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4822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22日印发


文件下载:

封山令(红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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