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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768890661k/2021-00062 | [ 发文字号 ] | 万古府发〔2019〕192号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万古镇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5 |
[ 成文日期 ] | 2019-11-21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68890661k/2021-00062 |
[ 发文字号 ] | 万古府发〔2019〕192号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万古镇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5 |
[ 成文日期 ] | 2019-11-21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通知
万古府发〔2019〕192号 签发人:杨洪亮
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
通 知
镇辖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全体居民:
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关于《大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大足发改〔2019〕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镇征收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
收费主体:万古镇人民政府
收费对象: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商户,全体居民。
三、收费标准
序号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1 | 城市居民 | 6.4元/户.月 | 按户计征 | |
2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1.6元/人.月 | 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和临聘人员人数计征 | |
3 | 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 | 88元/吨 | 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按52元/吨计征 | |
4 | 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 | 经营面积200m2以下 | 0.44元/ m2.月 | 按经营面积计征。不足20m2按20m2计征。 |
经营面积200m2至500m2 | 0.40元/ m2.月 | |||
经营面积500m2以上至1000m2 | 0.36元/ m2.月 | |||
经营面积1000m2以上 | 0.32元/ m2.月 | |||
说明:(1)其他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2)餐厨垃圾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
四、执行时间
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五、收费方式
生活垃圾处置费与水费同时收取,由万古自来水厂代收,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如无故不交纳生活垃圾处置费,万古自来水厂采取停水处置,待缴纳后恢复供水。
六、其他相关政策
其他相关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1日
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党政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