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02726T/2025-0000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通桥街道 | [ 发布日期 ] | 2025-01-16 |
[ 成文日期 ] | 2025-01-16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02726T/2025-0000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通桥街道 |
[ 发布日期 ] | 2025-01-16 |
[ 成文日期 ] | 2025-01-16 |
[ 有效性 ] |
特困人员服务指南(2025版)
一、文件依据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二、政策对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三、救助标准
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75元。
四、申请条件
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1.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
本人可通过线下向户籍所在地通桥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通过“愉悦·救助通”进行网上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材料均为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各1份)。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受理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六、审核
1、成立集体评审小组。街道成立由分管领导、驻村(居)干部、民生服务办公室主任、调查人员等7-9人组成。
2、调查核实。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至少2人,附入户调查说明)
3、召开集体评审会议。调查核实后组织召开由分管领导、驻村(居)干部、民生服务办公室主任、调查人员等参加的集体审核会议,并形成集体初审意见。(集体评审会议记录、集体审核结果)
4、集体评审通过的报送区民政局审核审批。
七、办事流程
提出申请---审查受理---调查核实---镇(街)集体评审---区民政局审批---发放特困供养证和供养金
八、收费标准:免费
九、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通桥街道办事处。
十、办理时间
夏季:从5月1日至9月30日,9:00—12:30;14:30—18: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冬季:从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十一、联系方式
大足区通桥街道办事处通龙路413号
大足区通桥街道民生服务办公室209室
(023-43381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