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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5889171935/2021-00498 [ 发文字号 ] 双桥经开办发〔2012〕121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2-10-19
[ 成文日期 ]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5889171935/2021-00498
[ 发文字号 ] 双桥经开办发〔2012〕121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2-10-19
[ 成文日期 ]
[ 有效性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政府采购

  实施细则》的通知

经开区各部门,龙滩子街道办事处、邮亭镇、双路镇、通桥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第1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2108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169号)、《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36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经开区各内设机构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为履行其职能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贴息贷款,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举债中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者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本条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条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

本条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本条例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本条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讲究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实行管采分离,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分开设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其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可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前款所称竞争性比选的方式是指发包人公开通过对多家承包商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以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的方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经开区财务局(以下简称财务局)负责管理政府采购监督和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经开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设在经开区财务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拟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依据政府采购预算,确定政府采购方式,下达政府采购任务,根据授权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三)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四)参与制定供应商的准入资格,并对定点(协议)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相关业务;

   (六)组织政府采购单位的政策培训;

   (七)受理政府采购的投诉事项,对违规操作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和不良信誉的供应商依法处罚;

   (八)对重大采购项目实施全程监管;

   (九)汇总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十)组织考核经开区政府采购机构业绩;

   (十一)会审政府采购文件;

   (十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监督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十三)承办其他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七条  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双桥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分中心)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渝西分所双桥经开区支所(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所)是经开区设立的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负责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承办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事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根据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

   (三)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及采购项目的验收;

   (四)负责供应商信息库的建立和使用,搜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和服务信息;

   (五)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

   (六)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宜,包括政府采购资料的管理、向财务局报送有关备案资料、接受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咨询等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采购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统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向财务局报送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三)制定采购计划,办理集中采购业务有关事宜,组织实施单位分散采购工作;

(四)参与政府采购文件编制;

(五)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做好合同验收并送交易分中心鉴证,以及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申请或拨付采购资金;

(七)政府采购文件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  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由财务局制定适合经开区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负责公布。

第十条采购方式由财务局按照采购制度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选用以下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方式的确定

一、公开招标采购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3家(包括3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接受等值的服务。

   (二)采购预算单项或者批量在5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1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3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服务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如有变动由财务局另行公布)。

   (三)公开招标采购的范围、标准执行政府采购法和重庆市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公开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2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的供应商处获得,或者供应商拥有对该项目的专有权的;

3属于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4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邀请招标采购

   (一)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3家(包括3家)以上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邀请3家(包括3家)以上的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二)采购预算单项或者批量在10-50万元(车辆除外)以内的货物采购项目、30-100万元以内的工程采购项目、10-30万元以内的服务采购项目,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单位急需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救灾、抢险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

四、询价采购

   (一)询价采购是指要求3家(包括3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并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或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但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项目,经批准后,也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

   (一)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行为,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额未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4.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按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后,只有一家供应商(包括销售商、代理商)实质性响应的,视同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中的唯一供应商。

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财务部门批准前将采购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财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但本条款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三条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自动化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办公家具,以及公务车保险、维修等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对于没有定点的采购项目,预算资金在5元以上到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对于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经财务局审批后可由单位自行采购。采购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请纪工委(监察室)、经发局、财务局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监督。

对于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5元以下(含5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再报财务局审批,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到定点单位实施采购,自行支付采购资金,会计核算中心直接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单项或者批量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书面报请经开区管委会分管政府采购的领导同意后,由采购办下达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

第四章   采购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业务操作程序主要有申报项目、下达采购任务、归集采购资金、执行采购、签订和履行合同、资金结算、归集资料等,各环节都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依据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提出分月采购执行申请,财务局统筹安排采购计划,向交易分中心下达采购任务,采购单位与交易分中心建立委托关系,将采购资金划入专户。对于年度执行中需要追加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提前1个月向财务局书面申报。

第十六条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后,交易分中心根据采购办下达的采购任务通知书接受采购任务,并确定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办确定,未经采购办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所有集中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由交易分中心在财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为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域名:https://www.ccgp-chongqing.gov.cn/)、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域名:http://www.dazu.gov.cn/jkq/sqjkq/)、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域名:https://www.cqggzy.com/dazuweb/)或双桥经开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域名:https://www.bidcenter.com.cn/zhaobiao/areanew_1086_130802_1/)。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载明: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采购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九条  交易分中心和产权交易所在正式发售采购文件前,应按程序进行审定,并报财务局备案。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进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由交易分中心和采购单位共同编制后,会同纪工委(监察室)、财务局、经发局等相关部门及部分专家集体审核,并报经开区管委会分管政府采购的领导审定后,方可对外发售。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进行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文件由交易分中心和采购单位共同编制,采购单位审定后,报财务局备案,方可对外发售。对外发售的采购文件应当在发售前2日内送财务局备案。

    政府采购文件应当包括的内容: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供应商资格及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采购资金付款方式;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的时间、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无效标条款和废标条款;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项目,交易分中心或产权交易所在举行开标、评标或谈判等活动前,应通知经发局、财务局、纪工委(监察室)等部门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或谈判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交易分中心和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财务局,由财务局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分别成立3人以上单数的评标、谈判、询价或采购小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以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财务局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

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交易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必须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确定。涉密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财务局同意后,可由采购单位指定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二十五条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操作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按规定程序审定,报财务局备案;

(二)招标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三)发售招标文件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由交易分中心和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人员等情况相关资料;

(五)接受投标文件,并检查文件的密封情况,做好登记;

(六)向投标登记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信息公布期满且招标文件发出20日后组织开标活动,并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

(八)组织评标小组评标;

(九)评标小组编写评标报告;

(十)推荐拟中标供应商名单,并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

(十一)拟中标信息在指定的媒体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十二)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定标结果,由交易分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送交易分中心或产权交易所鉴证,招标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单位应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送交易分中心或产权交易所、财务局及相关单位备案;

(十四)按规定退还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操作程序:

(一)编制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按规定程序审定,报财务局备案;

(二)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三)组织资格预审,在资格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3家以上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由交易分中心或产权交易所和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相关人员等情况;

(六)接受投标文件,并检查文件的密封情况,做好登记;

(七)向投标登记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八)信息公布期满且招标文件发出20日后组织开标活动,并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

(九)组织评标小组评标;

(十)评标小组编写评标报告;

(十一)推荐拟中标供应商名单,并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

(十二)拟中标信息在指定的媒体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十三)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定标结果,由交易分中心或产权交易所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招标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单位应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送交易分中心或产权交易所、财务局及相关单位备案;

(十五)按规定退还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操作程序:

(一)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按规定程序审定,报财务局备案;

(二)谈判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不得少于3日;

(三)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

(四)由交易分中心或产权交易所和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相关人员等情况;

(五)组织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确定的谈判时间及程序分别与投标供应商谈判;

(七)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小组编写评估报告;

(八)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拟成交供应商,并对整个过程做好记录,存档;

(九)拟成交信息在指定的媒体公示且不少于3个工作日;

(十)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成交结果,由交易分中心或产权交易所向竞标人出具交易鉴证证明;

(十一)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采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单位应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送交易分中心或产权交易所、财务局及相关单位备案;

(十二)按规定退还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询价采购方式操作程序:

(一)编制询价文件,按规定程序审定,报财务局备案;

(二)发布询价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不得少于3日;

(三)发售询价文件;

(四)组建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六)询价小组评议报价。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询价小组开启报价函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并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

(七)询价小组编写评标报告;

(八)在指定的媒体公示拟中标信息且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九)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交易分中心或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鉴证证明;

(十)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采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单位应将询价采购情况书面报送交易分中心或产权交易所、财务局及相关单位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操作程序:

(一)编制采购文件,按规定程序审定,报财务局备案;

(二)在指定媒体公示,3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执行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提出异议的,财务部门复核批准的采购方式;

(三)组织采购小组审核供应商资质、与供应商谈判,同时做好记录和存档;

(四)由交易分中心或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鉴证证明;

(五)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采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单位应将采购情况书面报送交易分中心或产权交易所、财务局及相关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  定点采购方式操作程序:

(一)采购单位申报采购计划;

(二)采购单位分别报管委会分管领导、财务局和管委会分管政府采购领导审批;

(三)采购单位自行在各定点供应商中自主选择商家,在定点供应商承诺最低的优惠比例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最后的成交价格,并签订定点采购合同;

(四)定点供应商在与采购单位办理验收手续后,将定点采购合同送交易分中心或产权交易所鉴证;

(五)由采购单位直接支付采购资金。

第五章   采购合同履行与资金结算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或交易鉴证证明发出之日起10日内,由采购单位(甲方)和中标或成交人(乙方)签订,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交易分中心或产权交易所、财务局各一份)。交易分中心或产权交易所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核,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财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商定,主要包括以下基本条款:

(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三)标的;

(四)价款或报酬;

(五)付款条件;

(六)质量标准;

(七)验收标准、方法、费用;

(八)履约期限、地点、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政府采购项目的编号及方式。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采购单位报财务局审批后,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由交易分中心或产权交易所负责对其进行审核鉴证,但所签订的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如果超过10%,超过部分必须重新组织采购。

第三十四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由采购单位会同交易分中心或产权交易所等部门按照采购合同组织对所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验收,并由采购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所有验收成员应当在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采购资金的支付

供应商执行合同完毕后,采购单位申请付款时,应持政府采购审批表,采购合同副本、验收报告(或审计报告)、税务发票到交易分中心和产权交易所审核并监章,到财务局填写专项资金支付和集中支付审批表,经财务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批后,将资金直接转账到定点供应商银行账号,此专项采购资金在采购单位本年度预算资金中列支。

采购单位提交的验收报告必须有验收单位验收人员签字,采购单位领导签字和加盖采购单位公章。验收报告应注明验收产品与采购合同是否一致、产品是否合格,并加盖验收单位公章。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于预算内资金的,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属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按各自比例划转采购单位。

第六章   采购资料归档

第三十七条  交易分中心或产权交易所应及时将所有的采购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完整保存,并根据监督部门或采购单位的需要向其提供相关资料。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其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正本作为资料由采购代理机构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保存2年。保管期满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可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和销毁。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原因;

(六)废标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八)参加评标的专家及现场监督人员。

第三十八条  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将采购审批表、采购合同、验收报告(或审计报告)、税务发票等有关资料送单位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一套完整的政府采购资料档案备查,没有原件的可以保存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以备有关监督部门抽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采购实施计划、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集中采购机构运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标准、采购结果以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五)采购档案的建立和采购文件保存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条  采购管理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单位停止采购,并及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或直接转让采购项目。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将变更或补充的合同送采购管理部门备案;需要增加采购项目预算的,应当事先报财务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务局提起投诉。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监察、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监察室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财务局负责对采购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监管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集中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财务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核,对未办理采购相关手续或与审批方式不一致的,应拒绝支付费用,并报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采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采购事务的;

(四)与中介机构或者投标人串通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采购管理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采购管理部门暂停直至取消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进入双桥经开区政府采购供应商黑名单,由此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采购活动中的全部费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采购管理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中标人在供货或服务过程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采购主管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的代理资格。给采购单位、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政府采购业务的;

(三)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拒绝采购管理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五十一条  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将本应一次完成的采购行为分解为几次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财务局应停止拨付其同等数额的专项经费或从年度预算中抵扣同等数额的经费,监察室、财务局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采购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经开区各投融资平台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定点采购按财务局印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

    1.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关于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通知

    2.双桥经开区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申报表

    3.双桥经开区政府采购交易流程


附件1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通知

经开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经开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合理、合法、高效使用采购资金,促进廉政建设,经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决定成立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王守华  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 席捲澜  双桥经开区财务局局长

         刘学能  双桥经开区财务局党组书记

成  员: 段云奎  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丁学其  双桥经开区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邓民建  双桥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辜  兵  双桥经开区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采购办)在双桥经开区财务局,由刘学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今后,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工作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双桥经开区管委会不再行文。

特此通知

附件2

双桥经开区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单位:元          

采购项目

型号(规格)

数量

金额

资金来源

需求时间

付款时间
































































采购情况说明


单位建议采购方式


管委会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财务局审批意见


政府采购领导

小组组长审批意见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附件3       双桥经开区政府采购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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