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617448577272/2023-00074 | [ 发文字号 ] | 渝足(三驱)环罚〔2023〕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三驱镇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8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8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617448577272/2023-00074 |
[ 发文字号 ] | 渝足(三驱)环罚〔2023〕4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三驱镇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8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8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三驱)环罚〔2023〕4号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足(三驱)环罚〔2023〕4号
被处罚个人:张业新
公民身份号码:510**********3320
住址: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白坭村1组
违法行为发生地: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白坭村1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1月21日,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开展露天焚烧执法巡查,发现张业新在大足区三驱镇白坭村1组一集中居民点空地处露天焚烧旧衣裤、塑料等物质,焚烧的过程中有烟尘和恶臭气体产生,造成了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当事人张业新居民身份证。证明违法主体为张业新。
2.2023年11月21日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11月21日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视听资料》。
4.2023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张业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2-4证明张业新露天焚烧旧衣裤、塑料等物质,焚烧的过程中有烟尘和恶臭气体产生,造成了环境污染的违法事实。
张业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树枝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21日向张业新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足(三驱)环改〔2023〕4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当日向张业新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足(三驱)环罚告〔2023〕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张业新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当场放弃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1.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文明、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露天焚烧沥青、塑料、橡胶等有害物质,塑料、皮革等物质燃烧过程中将释放大量有毒有害烟尘和氯化物等有毒气体,将会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同时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出行安全、区域气候等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张业新缺乏环保法治意识,露天焚烧旧衣裤、塑料等物质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环境法律责任。
2.目前我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正在联合开展露天禁燃禁烧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重点加强露天焚烧、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等管控工作。鉴于张业新系个人偶发行为,焚烧的旧衣裤、塑料等物质等物质数量相对较少,焚烧时间相对较短,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相对较小,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张业新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在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幅度内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张业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贰拾元整(¥52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以下方式缴纳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账号(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桥支行,账号:460********5828,收款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缴纳罚款,并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