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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027180/2021-0011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双路街道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成文日期 ] 2021-11-29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027180/2021-0011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双路街道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成文日期 ] 2021-11-29
[ 有效性 ]

大足民发〔2020〕62号 关于给特殊困难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

 


大足民发〔202062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关于给特殊困难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老年人优待工作,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切实让困难老年人共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特殊困难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发放对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大足区户籍;

(二)年龄为80周岁及以上

(三)属于特困人员或城乡低保对象或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已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转非养老保险、城镇超龄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和已领取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不再发放该项高龄津贴。

二、发放标准

80—89周岁的特殊困难低收入老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年300元;90—99周岁的特殊困难低收入老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年600元

三、发放时间

发放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起算。

四、发放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接受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以下统称“受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填写《重庆市大足区特殊困难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受托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相关材料。

(二)初审及公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认真审查申报人的相关材料,并将拟纳入名单在户籍所在地镇街、村(社区)公示不少于5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签署意见,形成《重庆市大足区特殊困难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花名册》和《重庆市大足区特殊困难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区民政局审核。

(三)审核。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的申报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资金发放。特殊困难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在区级财政预算内列支,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拨款申请,将高龄津贴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代发到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账户。

(五)动态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坚持动态管理,及时、准确掌握特殊困难低收入老年人新增、停发、变更等情况,切实做到不漏发、不重发、不错发、不超发。对需新增、停发特殊困难低收入老年人的村(居)委会要及时向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申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向区民政局上报《重庆市大足区特殊困难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动态花名册》,经区民政部门核准后,从次月起新增、停发老年人高龄津贴。

五、职责分工

全区特殊困难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由区民政局负总责,制定计划并牵头完成各项具体工作。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做好特殊困难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统计和审核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做好申报受理、核实公示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将特殊困难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区审计局负责做好特殊困难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工作;区监委负责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全区特殊困难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重庆市大足区特殊困难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

   2.重庆市大足区特殊困难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花名册

   3.重庆市大足区特殊困难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2020年4月3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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