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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0270X0/2022-00193 | [ 发文字号 ] | 龙滩子办事处发〔2022〕28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龙滩子街道 | [ 发布日期 ] | 2022-11-21 |
[ 成文日期 ] | 2022-11-21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0270X0/2022-00193 |
[ 发文字号 ] | 龙滩子办事处发〔202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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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龙滩子街道 |
[ 发布日期 ] | 2022-11-21 |
[ 成文日期 ] | 2022-11-21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龙滩子街道办事处 关于成立露天焚烧综合执法专班的通知
龙滩子办事处发〔2022〕28号
重庆市大足区龙滩子街道办事处
关于成立露天焚烧综合执法专班的通知
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各办、站、所,有关单位: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全区“4433”总体发展思路,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和安排,全力守护蓝天,杜绝秸秆焚烧行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现将成立龙滩子街道露天焚烧综合执法专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经开区蓝天办暨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指导下,龙滩子街道露天焚烧综合执法专班立即启动,制止辖区内一切露天焚烧行为和及时处理各类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确保到2021年底,经开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与2020年持平,臭氧、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主要污染指标得到有效控制,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01天,全面完成“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阶段目标任务,全面提升群众对空气环境的满意度。
二、工作专班
成立龙滩子街道露天焚烧综合执法专班,由街道主要领导黎耿任组长,分管领导陈昌华任副组长,李美龙、杨红梅、胡帆、彭睿、王润、平安建设办巡逻人员、街属各社区巡逻员为成员。露天焚烧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大队,由李美龙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三、全力宣传
(一)全体动员。开展生态环保工作暨露天焚烧工作“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等“五进”活动,全方位、多角度、高密度将禁止露天焚烧工作要求,传达至全体职工、社区干部、学生及家长、务工人员、社区居民,动员辖区全体人员参与到“禁示露天焚烧”文明行动中来。
(二)全面走访。结合“五老队伍”“四千行动”“221工作方法”进行全覆盖入户走访,根据走访情况逐步完善社区种植户台账,并通过“拉家常”、发放宣传资料、签订责任书等方式,让“禁示露天焚烧”入脑入心。
(三)全力宣传。在人员密集、人口流动大、集中性小区的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横幅,安装宣传牌;同时每天出动综合巡逻车,利用广播全天循环播放禁止露天焚烧相关音频,做到秸秆利用、焚烧危害、违规处罚等相关认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责任分工
1.各社区。按照属地原则,各社区负责自身辖区内露天焚烧行为的宣传、制止和统计。对屡教不改的重点居民、重点区域进行严格管控,收集其焚烧证据后立即上报街道规环办,由规环办协商综合执法大队进行处置。
2.平安建设办。平安建设办巡逻人员全天候、全方位、无死角,对街道城区范围进行巡查,发现露天焚烧行为立即制止并统计上报街道规环办,由规环办协商综合执法大队进行处置。
3.规环办、村居建设服务中心、执法大队。由规环办、村居建设服务中心、执法大队各派1人组成巡逻队,在焚烧行为高峰期开展定期露天焚烧巡查。在加大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宣传和管控的同时,根据各自执法范围及内容,进行露天焚烧行为执法。
五、相关执法依据
1.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对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5.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6.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龙滩子街道办事处
2022年11月21日
重庆市大足区龙滩子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