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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77846982X3/2023-00005 | [ 发文字号 ] | 龙石府发〔2023〕16号 |
[ 主题分类 ] | 国防、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龙石镇 | [ 发布日期 ] | 2023-01-17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7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7846982X3/2023-00005 |
[ 发文字号 ] | 龙石府发〔2023〕16号 |
[ 主题分类 ] | 国防、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龙石镇 |
[ 发布日期 ] | 2023-01-17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7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征兵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
为进一步完成好2023年度征兵工作任务,为切实改变当前“征兵难”现状,圆满完成上级赋予的征兵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重庆市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依据区征兵奖惩办法,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奖惩办法:
一、奖励规定
(一)超额完成大学生双合格任务数的村(居),每超额完成一人增拨办公经费500元;
(二)完成毕业生任务数的,按照每人1000元进行奖励。
(三)因病史调查、体检、政审合格后管理不善应征青年入伍到部队复检、复查发现身体、政审原因和因思想问题发生换兵情况时,原则上由本村(居)补换兵员。没有兵员从其它村(居)调整,并对补兵村(居)实施每人2000元的奖励;
二、惩处规定
(一)对拒服兵役应征青年的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六十六条、《重庆市征兵工作条例》、《兵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龙石镇人民政府上报,区人民政府征兵办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视情给予罚款:
(1)符合征集条件的适龄青年拒绝参加体检的;
(2)体检自我淘汰的;
(3)体检合格后拒服兵役的;
(4)体检政审合格后拒服兵役的;
(5)由区武装部兵员审定后拒服兵役的。
2.被批准、入伍后的应征青年,因怕苦怕累,自己强烈要求回家,不愿服役,经所在部队、兵役机关和家长做工作,仍拒绝服兵役的,将送派出所进行行政处罚。
3.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根据《公务员管理办法》,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二)家庭有阻挠、妨碍适龄青年履行服兵役义务的根据《重庆市征兵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妨碍公务的家庭成员处警告或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未完成征集任务村(居)的处理
1.未能完成征集任务的,或因病史调查、体检、政审合格后因管理不善应征青年入伍到部队复检、复查发现身体、政审原因和因思想问题等造成责任退(换)兵的,而处理退(换)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村(居)负责,不计村(居)完成的任务数,对村(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取消评比先进村(居)资格。
2.对因不重视征兵工作,完成不了兵员征集任务的村(居)取消评比先进村(居)资格,并由镇武装部会同镇纪委、镇组织部门提出对该村(居)支部书记、民兵连长的处理意见,报镇党委批准后施行。
3.对未完成双合格任务数的村(居)将扣除当年目标考核的相应分值。
4.对超额完成任务的村(居)给予相应的征兵工作经费,在下年度的征兵工作会上兑现。
三、其它
(一)各村(居)的征集任务数按照村(居)人口数比例确定(根据该村18-24周岁适龄青年人数下达任务)。
(二)本规定由镇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对个人、家庭和村(居)实施奖惩由镇征兵办统计汇总,报镇政府批准后,由镇武装部、镇财政所负责办理。
(四)本办法自签发日起施行。
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龙石镇党政办 2023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