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7846982X3/2022-00066 | [ 发文字号 ] | 龙石府发〔2022〕92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龙石镇 | [ 发布日期 ] | 2022-06-27 |
[ 成文日期 ] | 2022-06-24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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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龙石府发〔2022〕92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龙石镇 |
[ 发布日期 ] | 2022-06-27 |
[ 成文日期 ] | 2022-06-24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石镇实施耕地保护和规划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镇属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更加坚决有力措施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行为,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动态巡查工作,经镇政府同意,现将《龙石镇实施耕地保护和规划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4日
龙石镇实施耕地保护和规划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加强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将新增的各种违法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底线,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按照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贯彻到人,严格考核办法,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工作和自然资源巡查工作,充分认识极端重要性,以山、水、林、田、湖、草自然资源全方位、多层次做好保护工作,以“零容忍”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坚决消除农村乱占耕地破坏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确保全年不发生一起乱占耕地及破坏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发生,遵守执行农村耕地保护“八不准”。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设,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设。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乡村振兴、“美丽乡村”、“乡村旅游”、“设施农业”、“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以及各类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项目,各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项目,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我镇农村村民以复垦等方式有偿退出宅基地再申请新占宅基地的,除易地搬迁建新拆旧指标抵扣的外,不予审批。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属于违法建筑,应按违法建筑查处,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设。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开展耕地保护和规划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成立耕地保护和规划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宋 力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易高华 党委副书记
林先东 纪委书记
杨 宁 武装部长兼副镇长
成 员:蒋梦兰 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主任、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叶 雷 规资所负责人
何盛龙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韦利玲 纪委副书记
李永久 信访办主任
各村书记、副书记
三、职能职责
(一)各村:宣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耕地保护的政策要求。负责本村内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加大辖区内的日常巡查、排查力度,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做好巡查台账,每月交镇建设办,加强对设施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后日常监督巡查。发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巡查记录,24小时内上报。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5.无证勘查、开采和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6.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规划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7.防止耕地“非粮化”,占用耕地植树造林、围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规资所、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加强辖区巡查工作,建立巡查台账,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采取坚强有力的措施进行处置。
对重点巡查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国省道及县道两侧每周巡查一次。对一般巡查区域:一般耕地,一般农用地,村庄规划区及周边区域,城乡结合部、村级道路两侧以及已审批或未审批的用地区域,每月巡查一次,对收到村、社区报送和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在48小时内收集相关证据,向相关部门报告。认真组织开展或督促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各类督察、审计、巡视,土地卫片执法发现问题的整改,严格执行重大事故优先制度,积极反馈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建立辖区《动态巡查工作台账》,每季度汇总分析动态情况并上报。制止和查处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笔录记入巡查档案和图片录像取证。
(三)综合执法大队:协助开展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察工作,消除乱占耕地、破坏自然资源一切违法实施行为。
(四)信访办:协助开展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信访维稳工作。
四、考核与问责
各村对该发现未发现,该现场制止而未制止,该上报未上报或者报告不及时的,造成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违法责任人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的,采取一票否决,年终考核为不合格,主要负责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镇办、所、中心,该移交未移交,该上报未上报或者报告不及时的,造成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违法责任人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的,由镇党委进行约谈,对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工作要求
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必须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要充分认识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对端牢中国饭碗、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好“两个维护”,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一)强化意识。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规资所为乱占耕地建设的整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夯实各村巡查发现责任,做好前端处置和劝阻报告工作。各村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对新增农村乱占耕地问题的消除责任,及时联系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认定查处工作,一经认定,立即消除。各村主任为乱占耕地建设违法监督第一责任人,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保持违法必究、违建必拆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设行为。
(二)及时发现。各村要进一步健全巡查工作机制,明确巡查责任人,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做好巡查记录,完善巡查台账,第一时间发现新增乱占耕地、破坏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并上报。进一步做好村社干部思想发动,切实调动村社干部履行巡查职责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坚决杜绝并严肃查处对新增乱占耕地建设行为隐情不报、阳奉阴违、支持参与、包庇纵容、恶意串通等违纪违法问题。
(三)准确处置。乱占,破坏耕地建设违法行为一律“零容忍”,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发现一起消除一起。对已建成的,及时报告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消除,恢复耕种。对正在建设的,要立即制止,责令自行拆除。对拒不拆除恢复耕种的,按照《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由镇实施强制消除,恢复耕种。
(四)强化保障。农村村民拟建房屋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需严格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20]1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申请批准后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必须按照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再办理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手续。有关项目符合设施农业管理相关规定的,严格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范[2020]8号)要求完善备案程序后,按备案要求实施建设。各类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项目,以及各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完善规划、用地、建设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建设。
龙石镇党政办 2022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