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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7846982X3/2022-00048 [ 发文字号 ] 龙石委发〔2022〕23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龙石镇 [ 发布日期 ] 2022-03-11
[ 成文日期 ] 2022-03-11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7846982X3/2022-00048
[ 发文字号 ] 龙石委发〔2022〕23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龙石镇
[ 发布日期 ] 2022-03-11
[ 成文日期 ] 2022-03-11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区龙石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村(社区)委员会、镇属各单位、各办公室:

为有效推进全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经镇党委、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足区龙石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委

                         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1日

龙石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简称“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明确职责任务,预防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社会平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重庆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责任倒查工作办法》《大足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以及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患者,是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的精神障碍患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患者,纳入重点管控。

(一)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有伤人毁物行为或倾向的;

(二)一年内因精神疾病反复发作,多次住院的;

(三)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力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的;

(四)未持续服药,或拒绝接受治疗的;

(五)拒绝接受随访管理的;

(六)流散社会下落不明的;

(七)曾经肇事肇祸的;

(八)危险评估为3、4、5级的。

经会商研判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危险等级评估,认为需要纳入服务管理的其他患者。

第三条  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应按照“应管尽管、应列必列、应收尽收、应治尽治”的要求,坚持“政府领导、卫健办牵头、各办公室齐抓共管”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在镇委平安建设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领导小组重点人群专项组统筹领导下,各办公室按照职分工开展工作。

镇平安建设办: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大足建设相关督查考核,加强日常督促检查、调研指导,组织开展肇事肇祸案(事)件责任倒查。

镇卫生健康办:负责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机构对排查出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对患者开展危险性评估、信息交换、随访管理和应急医疗处置,对患者家属开展健康指导,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工作人员提供随访技术指导。

镇派出所:牵头警情处置、案件办理;协助送医治疗;执行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和强制医疗;配合属地政府开展随访管理,协助政府查找失访患者的工作;协助民政办查找流浪乞讨患者原籍。

镇民政办:牵头推进患者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中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治救助服务,协助属地政府做好患者排查、随访管理。

镇司法所:指导开展精神卫生普法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安置帮教对象中的患者服务管理和信息交换工作,为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镇医保所:稳步提高参保患者精神病按床日付费相关标准和门诊特病支付限额,对符合条件的患者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镇残联:负责协助做好患者排查、随访管理和社区康复工作,积极协调有关办公室制定精神残疾人服务政策,并帮助其融入社会。

三、管理体系

第五条  惠者服务管理工作,在镇委平安建设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领导小组重点人群专项组统筹领导下,由镇综合管理小组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共同推动,建立完善区级、镇、村(社区)服务管理工作体系。

(一)区管理办公室:区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区委政法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医保局、区残联等部门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全区服务管理工作。

(二)镇综合管理小组:由镇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卫生健康和政法工作的领导、镇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镇卫生院、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平安办、司法所等相关单位、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排查评估、救治救助、督导考核等具体服务管理工作。

(三)村(社区)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小组:由患者实际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精神病防治医生、驻村(社区)民警、基层民政干部、村(社区)康复协调员、网格员、患者监护人等为成员,为患者逐人建立联合服务管理小组,落实日常服务管理责任。有驻村(社区)干部的,可将其纳入管理小组。

四、工作机制

第六条  各级工作组应当建立落实以下工作制度。

(一)定期会议制度。原则上镇、村(社区)每月召开一次,由镇综合管理小组组长或村(社区)联合服务管理小组组长负责召集,总结工作,梳理问题,部署下步工作。根据患者日常服务管理情况,组织综合分析研判,研究升降患者风险、管控等级,决定出入库,对紧急情况、特殊患者要强化预警预防,落实管控措施。重要敏感时段或视情临时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服务管理中的突发、突出问题。

(二)全面排查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应当遵循专项排查与常态排查相结合,排查发现与信息交换相结合,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为辅为原则,建立健全疑似患者排查发现机制,及时全面拉网式发现并掌握本辖区疑似患者底数及情况,做到应排尽排、应列尽列、应管尽管。

(三)诊断评估制度。镇综合管理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辖区所有患者的健康体检;分级分类定期开展病情诊断和危险性评估;发现患者病情波动或肇事肇祸倾向,立即评估危险等级,对应落实管控措施。

(四)信息交换制度。镇级各职能部门之间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信息交换,相互通报患者随访、诊断评估、肇事肇祸等情况,跟踪患者住院、服药、监护、病情等信息。村(社区)联合服务管理小组成员日常发现患者有失访、无监护、服药不规律等情况要立即报告镇综合管理小组;患者离开居住地后,原村(社区)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及时报告镇综合管理小组,由现居住地镇综合管理小组交换信息;如跨省流动,由区管理办公室书面函告同级居住地相关部门。

(五)联合随访制度。村(社区)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分级落实定期上门随访,了解患者现实状况、病情变化、治疗服药、监管看护、在(失)控等情况,填写随访探视积分表,并落实分类管控措施。在重大敏感节点期间,增加随访频次和力度。

(六)联合处置制度。发现患者肇事肇祸行为,村(社区)联合服务管理小组要及时报警并做好先期处置,镇派出所要第一时间出警控制事态发展,通报镇综合管理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开展现场处置、送医救治、善后处理等工作;同时,迅速通报区管理办公室。

(七)救治救助制度。帮助患者及家属申请相关救助帮扶政策,采取免费服药、送药到基层等药物治疗措施,严格落实以奖代补政策,争取扩大以奖代补范围,提高奖补标准,推动监护责任落实;对无监护、弱监护及服药依从性差的特殊患者,推荐使用长效针剂,有效控制患者病情。

五、排查列管

第七条  按照属地主责的原则,区级、镇每半年,村(社区)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排查,逐村逐户、人人见面,做到应排尽排;镇卫健办、派出所、民政办、残联等单位及社会相关单位应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滚动排查。对排查出的疑似患者,及时报告镇综合管理小组,通报区级管理办公室,组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诊断评估。

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综合医院精神专科要按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版》要求,及时将门诊及住院治疗的确诊患者信息转出。对于住院患者,出院时按照“一历六单”落实信息通报。

第八条  对于确诊的患者,区级管理办公室或镇综合管理小组召集属地属事单位、精神疾病专家,根据患者医疗机构危险等级评估情况、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就诊服药治疗情况、精神疾病症状表现、随访中的患者现实状况等要素,结合定期随访积分分值及初判结果,综合分析研判患者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毁坏公私财物等肇事肇祸可能性,将患者按照风险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红、橙、黄、绿四色风险等级纳入管理。

红色风险等级:有极高肇事肇祸风险的(对应“重庆市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的重大风险),随访积分分值≥80分的,或具有本规定第二条“八种情形”中的以下特征;近期扬言制造事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有伤人毁物等危险暴力行为倾向的。

认定流程:由村(社区)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小组提出,镇综合管理小组初步研判并审核,报区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办公室复核,复核后报区级管理办公室认定,报市级管理办公室备案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橙色风险等级:有较高肇事肇祸风险的(对应“重庆市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较大风险),60分<随访积分分值<80分,或具有本规定第二条“八种情形”中的以下特征;近期病情反复;出现猜疑、悲观厌世、无故外出等异常行为的。

认定流程:由村(社区)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小组提出,镇综合管理小组复核认定,报区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办公室和区级管理办公室备案,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黄色风险等级:有潜在肇事肇祸风险的(对应“重庆市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一般风险),40分≤随访积分分值≤60分,属于本规定第二条中的“八种情形”的。

认定流程:由村(社区)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小组提出,镇综合管理小组复核认定,报区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办公室和区级管理办公室备案,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绿色风险等级:无肇事肇祸风险的,随访积分分值<40分,或无本规定第二条中的“八种情形”,无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九条  区卫生健康委将确诊患者纳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并按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规范(2018年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范(第三版)》要求,及时登记建档、随访管理。

第十条  对经综合分析研判确定的红色、橙色、黄色风险等级患者录入公安部“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红色、橙色风险等级患者录入“先发”治安重点人管控系统,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患者档案。患者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登记表;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入库(出库)审批表;

(三)诊断证明书和危险等级评估报告书;

(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探视积分表;

(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书或有奖监护协议;

(六)司法鉴定报告书或肇事肇祸情况说明;

(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级别变更呈报表;

(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患者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责任,以户籍地方主;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时,对连续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由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负责采集录入,户籍地派出所协助;对连续居住6个月(不含)以下的,由户籍地派出所负责采集录入。

第十二条  对死亡、人户迁移市外、因其他疾病致使活动能力丧失无肇事肇祸可能的,直接出库;对“先发”系统列管的一、二级管控患者,连续两次随访分值下降的,报区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办公室复核,复核后报区级管理办公室认定后降级或出库;对符合公安部“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撤管条件的,经审批同意后予以撤管出库,交区卫生健康委纳入一般患者随访管理。如发现再次出现本规定第二条情形的,经重新研判评估后纳入公安信息系统管理,实现动态升降。

六、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对分色服务管理患者,要对应落实以下服务管理措施。

(一)红色服务管理对象

工作责任:由区级管理办公室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职分工推动落实,镇综合管理小组具体负责落实。

工作措施:属地政府落实日常服务管理责任,迅速将患者送院治疗。特殊情有不能入院的,区级管理办公室要逐人制定管控方案报市管理办公室,推动解决难点、堵点问题;镇综合管理小组督促村(社区)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小组每天开展一次联合随访,每周开展一次诊断评估;督促监护人落实全天候监管看护责任;落实高等级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全方位组织落实患者治疗服药、病情监控、行踪掌握。

(二)橙色服务管理对象

工作责任:由区级管理办公室督促指导,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推动落实,镇综合管理小组具体负责落实。

工作措施:属地政府落实日常服务管理责任,村(社区)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动态掌握患者病情、治疗、服药、监护等情况,每半月组织一次联合随访,每半月开展一次诊断评估;根据患者实际情况解决治疗服药送医、指定监护人、监护能力薄弱等实际困难,确保患者按医嘱规律服药治疗,对精神疾病症状突出的立即送医治疗;督促落实监护责任,及时发现掌握病情变化,及畅通报告联系渠道。

(三)黄色服务管理对象

工作责任:由镇综合管理小组督促指导,村(社区)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具体负责落实。

工作措施:属地政府落实日常服务管理责任,村(社区)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动态掌握患者现实状况,每月组织一次联合随访,每季度开展一次诊断评估,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确保按医嘱规律服药,患者病情复发及时报告并送医治疗。

(四)绿色服务管理对象

工作责任:由镇综合管理小组督促指导,村(社区)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具体负责落实。

工作措施:村(社区)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小组按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要求进行随访,如在随访过程中发现患者符合一、二、三级管控要求的,村(社区)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及时报告镇综合管理小组,迅速按要求纳入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红色、橙色服务管理对象等级调整需要经区级管理办公室复核认定,黄色、绿色服务管理对象等级调整根据每次随访评估情况自动升降,并按照最新情况落实服务管理措施。

七、救治救助

第十五条  区委政法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残联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能职责推动落实医疗保险、救助帮扶、治疗服药、以奖代补等政策措施,多渠道解决患者治疗服药困难。区级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定医院畅通收治渠道。

第十六条  对患者出现以下特殊情形的,应采取相应救治救助措施。

(一)对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法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的,应由属地镇综合管理小组收到信息后10日内协调指定监护人;在未指定监护人以前,由镇综合管理小组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并负责医疗及生活费用;对无法指定监护人的,镇综合管理小组确保患者按医嘱规律服药或送专业康复(托养)机构看护,需要住院治疗的,由村(社区)送往指定医院收治。

(二)对流浪街头、下落不明的失控患者,由镇综合管理小组和村(社区)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共同组织查找并落实管控,建立查找管控台账。

(三)对流动暂住患者,落实居住地为主、户籍地为辅的“双列管”措施。居住地负责患者日常管理、随访探视、现场处置等工作,户籍地负责解决医保、救助及治疗费用等实际困难。

(四)对合并传染病、其他躯体疾病、吸毒患者,区级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定医院收治。

八、考核问责

第十七条  区委政法委会同相关部门对镇服务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将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对因工作不重视、应排未排、应管未管、服务管理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依照相关规定,开展责任倒查并追责。

第十八条  按照区级模式建立本镇督导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细化目标任务,制定考核细则,每季度至少联合督导检查一次。

九、附则

第十九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除按本规则落实管理外,对符合其他重点人群管理规定的,应一并落实相应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镇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实施前印发的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试行2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龙石镇党政办              2022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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