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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服务指南(2023版)

日期:2023-10-18

一、办理依据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关于完善临时救助的通知》(大足民发【2017】95号)

二、办理条件

1.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2.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3. 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5.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救助类型分类

具有本区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一年以上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五、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不同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或自救能力,在获得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赔偿补偿、各种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参照以下临时救助标准,合理确定,实行一次性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

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10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15%给予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

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下同),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临时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

六、审批

(一)材料审查

区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材料不完备的退回补齐后重新报送。

(二)集体评审

区民政局成立评审小组,根据材料审查情况召开评审会集体研究,经参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通过,作出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三)审批决定

区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在30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五)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在30日内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七、材料归档

    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相关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进行全面整理,按一户(人)一档归档,存档备查。

八、办理流程

九、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联系方式

    大足区二环北路中段70大足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023-4373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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