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365742421/2022-0000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龙水镇 | [ 发布日期 ] | 2021-08-17 |
[ 成文日期 ] | 2021-08-17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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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龙水镇 |
[ 发布日期 ] | 2021-08-17 |
[ 成文日期 ] | 2021-08-17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足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了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区政府于2021年6月30日印发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发〔202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步废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大足府发〔2013〕70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通知》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我区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文件(大足府发〔2013〕70号)实施至今已8年多,市政府5月已出台《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44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文件,按文件规定各区县应制定实施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进行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附则共5章31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区政府及其部门、镇街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征地补偿。规定了补偿费用构成,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原则、房屋补偿、装饰装修补助及其他补助、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不予补偿的情形、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费等内容。
(三)第三章人员安置。明确了人员安置范围、不计入总人口的情形、安置人数的确定、安置对象的确定、参保补贴规定、促进就业等内容。
(四)第四章住房安置。明确了住房安置对象、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情形、安置方式的适用、宅基地自建安置补助、安置房或货币安置面积标准、特殊对象的住房安置、安置房购买价格、安置房的有关要求、住房货币安置标准、不重复安置、对不安置情形的补助、住房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明确本《通知》实施时间,项目适用本《通知》的时间界定。
三、新旧《通知》差异对比
(一)《通知》在大足府发〔2012〕10号、大足府发〔2013〕70号的基础上主要调整完善了如下内容。
1.关于征地责任主体:新法将作出征地行政行为的主体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区人民政府,《通知》按此规定,强化了区政府征地主体责任。
2.关于片区综合地价:新法将原土地补偿费按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按人计算的方式,调整为不分地类,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按征地面积进行计算。《通知》规定了片区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征收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即区片综合地价的24%)按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20%(即区片综合地价的6%)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关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搬迁补助:对取得合法证照的生产经营活动,大足府发〔2012〕10号、大足府发〔2013〕70号单一考虑设备净值因素计算企业搬迁损失费。结合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产业多样化的实际情况,区政府综合多因素制定搬迁补助费标准。
4.关于人员安置范围:大足府发〔2012〕10号、大足府发〔2013〕70号单纯以农业户口性质认定人员安置范围,《通知》顺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综合考量承包经营权、长期生产生活、户口等因素,将人员安置范围细化为6类情形。《通知》同时明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以及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不纳入人员安置范围。
5.关于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结合我区区片综合地价不分地类和农村耕地占比差异大的实际情况,部分征地时安置人数计算方法,由大足府发〔2012〕10号、大足府发〔2013〕70号规定的征收土地耕地面积除以人均耕地面积,调整为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安置人数,并根据耕地占比情况进行修正。
(二)《通知》与大足府发〔2012〕10号、大足府发〔2013〕70号政策的各种费额标准说明。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大足府发〔2012〕10号、大足府发〔2013〕70号政策为5.2—5.3万元/亩,《通知》区片综合地价为5.23—5.58万元/亩。涨幅比例约5.3%。
2.安置补助费:大足府发〔2012〕10号、大足府发〔2013〕70号政策和《通知(送审稿)》一致,均为3.6万元/人。
3.房屋补偿费:大足府发〔2012〕10号、大足府发〔2013〕70号政策为100—630元/平方米,《通知》为160—1030元/平方米。主要砖混结构房屋涨幅比例约44%。
4.其他建(构)筑物补偿费:《通知》在大足府发〔2012〕10号、大足府发〔2013〕70号政策基础上统一上调20%。
5.房屋装饰装修补贴费:大足府发〔2012〕10号、大足府发〔2013〕70号政策为30—90元/平方米,《通知》为60—180元/平方米。涨幅比例100%。
6.提前搬迁奖励费:大足府发〔2012〕10号、大足府发〔2013〕70号政策为200元/天,《通知》为300元/天。涨幅比例50%。
7.搬迁费:大足府发〔2012〕10号、大足府发〔2013〕70号政策为搬家补助费400元/人一次性计发和搬迁补助费1000元/人一次性计发,《通知》合并为搬迁费2000元/人一次性计发。涨幅比例约43%。
8.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大足府发〔2012〕10号、大足府发〔2013〕70号政策为260元/人/月,超过两年为300元/人/月,《通知》为270元/人/月,超过两年为300元/人/月。基本持平。
9.住房货币安置费:大足府发〔2012〕10号、大足府发〔2013〕70号政策为1400—2180元/平方米,《通知》为2080—4180元/平方米。城区涨幅比例约90%。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大足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