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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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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4747620XL/2021-00056 [ 发文字号 ] 白头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龙岗街道 [ 发布日期 ] 2017-12-28
[ 成文日期 ] 2017-12-13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4747620XL/2021-00056
[ 发文字号 ] 白头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龙岗街道
[ 发布日期 ] 2017-12-28
[ 成文日期 ] 2017-12-13
[ 有效性 ]

重庆市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不同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或自救能力,在获得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赔偿补偿、各种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参照以下临时救助标准,合理确定,实行一次性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40%给予救助,封顶线40000元; 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100000元,超过部份按自付费用的15%给予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下同),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临时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

上述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区民政局报区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审批,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由区民政局视情况确定。要综合考虑全市困难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防止重复资助。


部门解读: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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