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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84844/2026-0005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金山镇 [ 发布日期 ] 2026-06-05
[ 成文日期 ] 2026-06-05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84844/2026-0005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金山镇
[ 发布日期 ] 2026-06-05
[ 成文日期 ] 2026-06-05
[ 有效性 ]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 号

委托项目

行政处罚法定事项及权限

委托权限

委托依据

1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对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六)、(七)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对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机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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