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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84844/2025-0005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金山镇 [ 发布日期 ] 2025-04-09
[ 成文日期 ] 2025-04-09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84844/2025-0005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金山镇
[ 发布日期 ] 2025-04-09
[ 成文日期 ] 2025-04-09
[ 有效性 ]

大足区金山镇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大足区金山镇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执法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2

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四项

3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4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

6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7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8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9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10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11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12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13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14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规模化供水水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15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16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17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18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19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20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21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22

对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23

对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24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检查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条例》(1993年施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25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条例》(1993年施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26

对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条例》(1993年施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27

对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8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9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0

对在村道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1

对在村道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2

对在村道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3

对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4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5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36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

37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3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9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40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4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4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43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保持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

44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5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46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47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48

对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49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50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51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52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53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污损、残缺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54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55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56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57

对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58

对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59

对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60

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6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证消防控制室有人值班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62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63

对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2022年修正)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

64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65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66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67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68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69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70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71

对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72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73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符合设置标准,并保持整洁、美观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74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保持完好、清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75

对广告经营者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76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77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78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79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80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81

对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82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83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84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85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86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十四条

87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检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88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89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90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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