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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84844/2022-00062 [ 发文字号 ] 金山府发〔2022〕44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金山镇 [ 发布日期 ] 2022-06-10
[ 成文日期 ] 2022-06-02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84844/2022-00062
[ 发文字号 ] 金山府发〔2022〕44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金山镇
[ 发布日期 ] 2022-06-10
[ 成文日期 ] 2022-06-02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山镇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山镇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辖相关办公室:

《金山镇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方案》经金山镇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大足区金山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

  

  

金山镇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方案


为推动全镇工贸行业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措施落实,打赢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收官战,坚决防控生产安全事故,喜迎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定于2022年6月初至9月上旬,开展全镇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以下简称“百日清零行动”)。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安全大检查、迎接二十大”工作安排,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总体要求,切实解决专项整治不扎实、走过场问题,彻底完成钢铁等三类企业重点整治事项,统筹推动淘汰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范围

(一)钢铁等三类重点企业。围绕重点整治事项(见附件3),完成辖区所有钢铁(高温熔融)、铝加工、粉尘涉爆(含涉粉作业10人以下企业)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清零。

(二)淘汰落后产能退出。对照重点整治事项(见附件4),完成钢铁(高温熔融)、水泥、电解铝等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销号和企业标准化创建。

三、组织领导

成立金山镇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成员如下:

  长:黄顺林(镇长)  

副组长:邹  飞(武装部长、副镇长)

陶华明(政法委员、副镇长)

  员:杨大亮(经发办负责人)

罗章伟(应急办负责人)

  亮(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镇应急办,由政法委员陶华明兼任办公室主任,罗章伟任办公室副主任,王亮、唐榕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四、任务分工

“百日清零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统筹工作开展,明确相关办公室工作职责,强化组织协调。

各村(社区):各村(社区)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组织力量进一步摸清本辖区三类重点企业底数,6月17日前报送重点企业基础台账清单(见附件1)。

经发办:督促有关企业要对照重点整治事项(见附件3、附件4)主动开展重大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身技术力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鼓励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安全技术专家协助开展排查整改。

应急办: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百日清零行动”第一责任人,督促企业签订《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见附件5),并收集整理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和排查整治情况,做好上报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经发办、应急办对辖区所有钢铁(高温熔融)、铝加工、粉尘涉爆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点整治事项中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仍未主动自查自改的,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严肃处罚;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上限处罚。统筹推进辖区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对钢铁(高温熔融)、水泥、电解铝等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确保重大安全隐患全面整改销号。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镇辖相关办公室、各村(社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记习近平总书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指示,树牢“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站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高度,夯实工贸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落实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单位、重点设施设备重大隐患“清零”,严格防控生产安全事故。

(二)加强组织领导。镇辖相关办公室、各村(社区)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动员企业开展自查自改;要结合企业数量、人员力量等,合理安排检查计划,必要时聘请安全技术专家协助开展工作;企业要安排专项资金和专职人员,对照重点检查事项开展隐患自查和隐患整改。

(三)强化宣传教育。镇辖相关办公室、各村(社区)要充分发挥广播、微博、微信、电子屏幕、培训等媒体作用,对“百日清零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重点宣传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和“钢8条”“铝7条”、“粉6条”重大安全隐患,做到企业相关人员人人知晓,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及时曝光一批涉及重点整治事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执法案例。

(四)加强工作督导。镇辖相关办公室、各村(社区)要重点关注治理内容,加大日常检查力度。要严格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重大风险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有勇于担当的责任心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附件:1. 重点企业基础台账清单

   2.“百日清零行动”进展清单

   3. 钢铁等三类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4. 落后产能退出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5.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附件1

重点企业基础台账清单钢铁(高温熔融)企业

村(社区)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产能(万吨/年)

炼铁

炼钢

煤气

高炉(座)

转炉(座)

电炉(座)

精炼炉(座)

冶金铸造起重机(台)

焦炉煤气柜(座)

高炉煤气柜(座)

转炉煤气柜(座)













    

铝加工企业

村(社区)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产能(万吨/年)

固定式熔炼炉(台)

倾动式熔炼炉(台)

深井浇筑系统数量(套)

钢丝绳式提升装置(套)

液压式提升装置(套)











粉尘涉爆企业(含涉粉作业10人以下企业)

村(社区)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行业

粉尘种类

涉粉作业人数

干式集中除尘系统(套)

湿式集中除尘系统(套)

抛丸/喷砂机

(台)

抛光/打磨一体机(台)

静电喷涂设备(套)













附件2

“百日清零行动”进展清单钢铁(高温熔融)企业

村(社区)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钢8条”发现问题数量

是否

清零

行政

处罚

第1条

第2条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第8条














  

铝加工企业

村(社区)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铝7条”发现问题数量

是否

清零

行政

处罚

第1条

第2条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第7条













  

粉尘涉爆企业(含涉粉作业10人以下企业)

村(社区)

企业名称

涉粉作业人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粉6条”发现问题数量

是否

清零

行政

处罚

第1条

第2条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附件3

钢铁等三类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一、钢铁企业

  1. 在吊运铁水、钢水、液渣时,未使用带固定式龙门钩的冶金铸造起重机;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 吊运铁水、钢水、液渣的起重机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吊钩,未进行定期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 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5.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安装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的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6.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等煤气区域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未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和报警装置。

  7.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备设施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或吹扫装置。

  8.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

  二、铝加工

  1. 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机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2. 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安装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 熔炼、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铸造机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安装进水和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5. 铝水流槽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 钢丝卷扬系统的钢丝绳未定期检查或更换,卷扬系统未安装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安装手动泄压装置。

  7. 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

  三、粉尘涉爆企业

  1.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3.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方式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 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附件4  

落后产能退出企业重点整治事项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事项

  钢铁、水泥(熟料生产)、电解铝等企业100%创建二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水泥(粉磨加工)等行业企业100%创建三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

  二、重大安全隐患检查事项

  (一)钢铁企业

  见附件3。

  (二)水泥企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三)电解铝企业

  1.吊运铝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铝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铝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4.铝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铝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7.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8.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附件5

企业主要责任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我郑重承诺:

(一)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7项职责;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严格落实重点时段、敏感时段主要负责人在岗位、在状态,建立并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四)严格按照“百日清零行动”要求,对照重点检查事项开展重大安全隐患自查自改;

(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和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各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六)每月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七)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两单两卡”建设,夯实企业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八)加强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九)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遇到险情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出危险场所;

(十)其他确保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的措施。

我承诺履行以上职责,服从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属事监管部门的管理,因本人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本人自愿依法接受行政、刑事处罚,并承担相应后果。


××××××企业(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字: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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