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688897750/2021-0000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医药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高坪镇 | [ 发布日期 ] | 2020-11-20 |
[ 成文日期 ] | 2020-11-13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688897750/2021-0000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医药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高坪镇 |
[ 发布日期 ] | 2020-11-20 |
[ 成文日期 ] | 2020-11-13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高坪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村(社区):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续保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6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镇2021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经镇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广泛进行政策宣传和引导,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积极性,确保全镇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力争实现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
(一)户籍在本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不含户籍未转的高校参保的大学生)。
(二)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统称在渝高校大学生)。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母亲参加职工医保的,新生儿需独立参保才能享
受医保待遇;母亲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可随母享受医保待遇。
(四)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市外户籍人员和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的外国籍人员。
三、缴费标准
(一)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280元/人·年,
二档655元/人·年。
(二)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
准:一档250元/人·年,二档625元/人·年。
(三)按规定享受参保缴费资助的困难城乡居民和困难大学生,其资助标准按照
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城乡居民在2021年7月至12月底期间参保缴费,或2021年7月至12月出生的新生儿:一档每人每年280元+财政补助标准,二档每人每年655元+财政补助标准。
四、参保时间
(一)集中参保时间为当年的参保续保工作启动日至12月20日。在次年1、2月份缴费,需等待1个月才能享受待遇;在次年2月份以后缴费,需等待3个月才能享受待遇;在次年6月30日以后参保,需完清当年全额费用(包括财政补助和个人应缴费用)且等待3个月以后才能享受待遇,参保最迟不得晚于次年9月30日。
(二)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时间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
(三)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五、缴费方式
大力宣传推广非现金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如电子税务局、渝快办、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重庆农商行手机APP及专用POS机等),让群众少跑路,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六、待遇政策变化
(一)从2021年1月1日起,门诊定额报销制度调整为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报销制度。参保人员未使用的门诊定额报销资金继续使用至全部使用完毕。
(二)巩固提高住院待遇水平,从2021年1月起,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一档参保人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5%;二档参保人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7%,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5%,逐步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
七、筹资工作要求及奖惩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村(社区)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利用宣传资料、村村通、农信息等载体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入户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政策吃透,避免政策失误。
(二)把握重点环节
各村(社区)要把此项工作任务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把人员登记造册、信息录入、特殊群体收费作为此项工作重点来抓,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各村(社区)联系领导、驻村干部要积极配合村支两委做好此项工作,按照时间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筹资任务。
1. 各村(社区)在镇财政办统一机打发票,不能擅自开发票收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款,不再用过去手工发票。经办人员必须以户为单位,认真核实参保人员信息,做到已参保人数的参保基金与财政出使的发票金额一致。
2. 享受国家特殊补助政策的人群,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参保基金,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三)严格考核奖惩
奖励:
1.在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任务的,且未接到群众来信来访的,按完成任务数的1元/人计奖拨工作经费。
2. 在2020年12月29日完成任务的不奖不惩。
惩罚:
1. 未按时间要求完成筹资任务,惩村集体1000元。
2. 在登记造册工作中,若有漏报、误报的,给参保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核实,惩经办人员200元/例,并且承担住院产生的医疗应报销费用,发现多例,且情节严重的,当月扣发误工工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3. 在特殊人群参保筹资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若发现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违规收取的,经核实,惩经办人100元/例,此惩罚金额在经办人员误工补贴中扣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经办人责任。
4. 各村(社区)未在2020年12月30日前完成信息录入,造成参保人员未能享受医疗待遇,由所在村(社区)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