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82591X/2021-0002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外交、外事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外办 | [ 发布日期 ] | 2021-08-30 |
[ 成文日期 ] | 2021-08-30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82591X/2021-0002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外交、外事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政府外办 |
[ 发布日期 ] | 2021-08-30 |
[ 成文日期 ] | 2021-08-30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2001年2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一级设立。
第三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应坚持突出贡献原则,兼顾其代表性和重庆市整体对外开放的需要。
第四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的日常联系和服务工作,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人事局负责。
第五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六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程序按照《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推荐单位在履行报批手续前应征得推荐对象同意,不得向推荐对象作出任何承诺。
第八条 除《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规定的待遇外,获得“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不承担重庆市民应有的义务也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九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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