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的通知
大足住建委发〔2025〕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工薪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4〕12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住保〔2024〕6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渝建住保〔20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大足区实际,现就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购对象及条件
(一)保障对象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的城镇户籍家庭、本地工作人员和各类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
申购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1. 申购人为大足区城镇户籍居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购家庭在大足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2. 申购人在大足区工作,自申请之日前已在重庆市足额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正常参保状态;申购家庭在大足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3. 申购人为重庆市或大足区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人才,申购家庭在大足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无住房是指申购家庭成员在大足区无产权住房(不含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申购家庭人数,在核查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二)申购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购保障性住房。申购人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满18周岁的子女作为申购家庭成员的,不影响其成年后享受保障性住房申购政策。年满18周岁的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购人,选择作为共同申购人的,视为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申购政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士可以1人申购。一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保障性住房,购买后不再享受公有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保障对象中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应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申购人及其共同申购人取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购保障性住房。
(三)按照保基本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
原则上,2人及以下家庭申购6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3人家庭申购9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4人及以上家庭申购12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引进人才申购面积可适当放宽。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生育新增家庭人口等情形,可按规定申请1次换购。
二、申请进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程序
申购人必须申请进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才能进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未进入轮候库的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流程。
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人,可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申请进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填报申购家庭基本情况信息,选择意向购买住房户型。
线上申请:申请人下载“渝快办”手机APP,完成注册、登录及实名认证后,在搜索栏搜索“渝悦安居”,点击“渝悦安居”应用,再点击“保障一件事”,然后点击“保障性住房配售服务”,进入后点击“轮候资格申报”完成线上申请。
线下申请:申请人可前往大足区市民中心四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大厅3、4号窗口咨询办理。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电话:023-43767572。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承诺和授权书,承诺对申报的工作、社保、住房等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和公示相关信息。申请家庭成员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应同时如实披露房屋信息并提交腾退政策性住房的书面承诺。按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承诺及授权书:在相关界面下载,签字后上传或现场提交。
身份证: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簿: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的主页、个人页和增减页原件及复印件。
婚姻材料: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单身人士无需提供。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以工作地作为拟购房屋所在区的,需上传或提供主申请人足额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且处于正常参保状态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参考下载或打印路径:“渝快办-社保证明打印”)。
不动产权证: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材料:如为人才或以上材料不足以确认申请资格的,需提交其他佐证材料。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机制
(一)轮候资格认定。
由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建立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联网核查机制,区住房城乡建委通过共享数据在规定的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取得轮候资格,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轮候库管理。
轮候库建立后,区住房城乡建委将加强轮候库日常管理,实行常态化审核机制。进入轮候库的申购人应每两年对填报的申购信息进行维护确认,未确认的经公示后取消轮候资格。
四、注意事项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的建立不针对具体项目,但后续需购买具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先进入全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二)进入轮候库的申购人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维护轮候库中个人信息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轮候资格,且申购家庭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保障性住房实施封闭管理,房屋产权性质记载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自住、出租、继承,不得变更为商品住房,不得以买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购买保障性住房后仍可购买商品住房。
五、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重庆市相关政策调整,本通知将相应调整。
附件:重庆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承诺及授权书.doc(可下载)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承诺及授权书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承诺,遵照《重庆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和《重庆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填报的户籍、工作、社保、婚姻、住房等信息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准确,同意按照规定面向社会公示。如有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核资格条件时,向涉及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信息的部门(机构)查询、核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工作、社保、婚姻、住房等。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承诺,若正在享受政策性住房,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腾退(具体时限以政策规定为准)。如存在隐瞒、虚报或未按时腾退等情形,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本人签字即视为取得共同申请人申请承诺及授权。
申请人签字(代共同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