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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低风险项目审批事项审批服务指南

日期:2022-12-14

小型低风险项目审批事项审批服务指南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一)事项概况

1.适用范围

适用大足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未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含配套用房),满足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不涉及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项目。

2.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小型建设项目窗口)。

3.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先审后批。

(1)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优化营商环境—工程项目审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入口提交申请;

(2)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后台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批结果。

5.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审批结果

《项目备案登记证》(电子证照)直接在重庆市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打印。

8.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1)电话咨询:023-43767572;

(2)现场咨询:小型建设项目窗口;

(3)网上查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上进行查询。

(二)审批依据

1.《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2.《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7〕31号)》。

(三)申请条件

1.投资建设现行有效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工业或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

(四)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在渝快办注册时提供);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在渝快办注册时提供);

3.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网上填报时,根据网页提示一并提供)。

(五)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办事服务—工程项目审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入口提交申请,系统通过后自动分配相关单位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与决定: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后台工作人员审查并反馈审查意见。对于申请资料合格的,作出“同意”回复,并出具审批结果;对于申请资料不合格的,明确不合格原因,并书面告知理由。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概况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大足区范围内所有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未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包含配套用房)且不在特定区域内、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仓储项目(含配套用房)。其中,新建项目以宗地为单元进行计算。

2.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小型建设项目窗口)。

3.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先审后批。

(1)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优化营商环境—工程项目审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入口提交申请,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小型建设项目窗口”提交材料;

(2)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后台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批结果。

5.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4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审批结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1)电话咨询:023-43767572;

(2)现场咨询:小型建设项目窗口;

(3)网上查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上进行查询。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三)申请条件

1.已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且已完成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2.供水需求的水表管径在DN40及以下,最大用水量为100吨/天,外线接入距离在150米内。

3.排水需项目位于城镇排水管网覆盖区域,未进入工业园区,日排水量不大于50吨,排水水质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要求。

(四)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登录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服务——表格下载,下载),网址:

(http://ghzrzyj.cq.gov.cn/bsfw_186/cxfw/bgxz/201912/t20191226_3128590.html);

2.报建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文本(附具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五)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优化营商环境—工程项目审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入口提交申请,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向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核对。符合要求的,登录申请材料后,发给经办人。要求补正申请材料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2.审查与决定: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后台工作人员审查并反馈审查意见。应在受理之日起4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修改规划设计方案的内容。

3.通知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在作出决定的同时短信通知报建人。依法应当公布的,应在签发后即予公布。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一)事项概况

1.适用范围

适用大足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未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含配套用房),满足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不涉及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项目。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报监相关内容以并联方式纳入施工许可事项合并办理。

2.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小型建设项目窗口)。

3.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先审后批。

(1)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优化营商环境—工程项目审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入口提交申请,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小型建设项目窗口”提交材料;

(2)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后台审批后发证。

5.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审批结果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直接在施工许可证申报系统打印。

8.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1)电话咨询:023-43767572;

(2)现场咨询:小型建设项目窗口;

(3)进程查询: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zwfw.cq.gov.cn),点击“进度查询”,然后以下方式二选一:

方式一:进入用户中心查询(使用用户名和密码);

方式二:输入统一服务监管码、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统一服务监管码输入完整的34位或以下标红的12位均可:5001180310XKCK20161201001213123260。。

(4)结果查询:申请人登录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点击“工程信息”,选择“施工许可”查询。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29号)。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2号)。

6.《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渝建发〔2014〕39号)。

7.《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实施办法》(渝建〔2018〕464号)。

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发〔2019〕318号)。

9.《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及消防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2019〕426号)。

第一条: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0.《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建〔2021〕10号)。

(三)申请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提交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所需资料。

(四)申请材料目录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3.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原件1份);

4.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5.施工图图纸(原件1份);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原件1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原件1份,见附录2);

8.施工单位为该工程办理保险的凭证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可提供相应凭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也可书面承诺限期提交(原件1份)。

(五)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与接件: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优化营商环境—工程项目审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入口提交申请,系统通过后,申请人持上述规定的申请资料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小型建设项目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接件凭证,并将资料送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后台工作人员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及审查: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后台工作人员审查并反馈受理及审查意见。对于申请资料合格的,作出“同意”回复,并进入下一环节;对于申请资料不合格的,明确不合格原因,并书面告知理由。

3.决定及发证:在受理及审查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供水接入申请

(一)事项概况

1.适用范围

适用大足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未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含配套用房),满足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不涉及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用水水表管径在DN40及以下,最大用水量为100吨/天,外线接入距离在150米内的供水接入项目。

2.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小型建设项目窗口)。

3.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

4.办理方式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优化营商环境—工程项目审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入口进行网上申请、受理,项目现场办理。

5.办结时限

接入通水的办理时限为 3 个工作日内。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1)电话咨询:023-43767572,023-43767576;

(2)现场咨询:小型建设项目窗口。

(二)审批依据

1.《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共(1999年第111号)

第十五条:新增用水单位应向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水方案,经审查同意,一次性缴纳供水设施建设费后,城市供水企业方可对其供水。

2.《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供水投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19〕9号)。

(三)申请条件

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企业视需求自行确定。

(四)申请材料目录

无。

(五)办理基本流程

项目开工前或视企业供水需求,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优化营商环境—工程项目审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入口填报供水接入申请,系统自动通过后,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同步将信息推送至供水企业,供水企业主动联系申请人约定现场办理时间,并到现场开通供水。表后工程由建设单位自理。

五、排水接入申请

(一)事项概况

1.适用范围

适用大足区行政区域内位于城镇排水管网覆盖区域,未进入工业园区,日排水量不大于50吨,排水水质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项目。

2.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小型建设项目窗口)。

3.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办理方式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优化营商环境—工程项目审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入口进行网上申请、受理,项目现场办理。

5.办结时限

接通排水的办理时限为 3 个工作日内。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审批结果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正副本。

8.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1)电话咨询:023-43767572,023-43780179;

(2)现场咨询:小型建设项目窗口。

(二)审批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三)申请条件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红线内排水管网已形成且污水预处理设施已具备投用条件。

(四)申请材料目录

无。

(五)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办事服务一工程项目审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入口提交报装申请,系统通过后,区住房城乡建委将信息推送至排水管网权属单位,排水管网权属单位主动联系申请人完成现场踏勘,并将污水接入市政管井的位置、标高及污水预处理设施要求告知申请人。同时,排水管网权属单位自行完善红线外管网的施工。

申请人按要求完成项目红线内管网及污水预处理设施后,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优化营商环境—工程项目审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入口填报排水接入申请,系统自动通过后,区住房城乡建委将信息推送至排水管网权属单位,排水管网权属单位主动联系申请人约定现场办理时间到现场提供接通服务,并在接通现场签订污水达标排放承诺书后,发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含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

(一)事项概况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大足区范围内所有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未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包含配套用房)且不在特定区域内、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仓储项目(含配套用房)。其中,新建项目以宗地为单元进行计算。

2.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小型建设项目窗口)。

3.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4.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先审后批。

(1)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优化营商环境—工程项目审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入口提交申请,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小型建设项目窗口”提交材料;

(2)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后台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批结果。

5.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8日(其中竣工规划核实5日,不动产登记3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审批结果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不动产权证》。

8.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1)电话咨询:023-43767572、023-43770881;

(2)现场咨询:小型建设项目窗口;

(3)进度查询:可在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重庆市政府政务平台“渝快办”、“重庆市不动产”微信公众号上进行查询。

(4)结果查询:权利人可在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http://zwfw.cq.gov.cn/)或“重庆市不动产”微信公众号、重庆市政府政务平台“渝快办”上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五、十六、二十、二十四、三十五条。

4.《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六条。

(三)申请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并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工;建设单位已组织参建各方完成竣工验收。

(四)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原件1份);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建设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具有相应资质测绘单位出具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原件1份);

5.《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

6.公安机关核准的房地产坐落材料(原件1份);

7.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1份);

8.房产测绘报告。

(五)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优化营商环境—工程项目审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入口提交申请,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向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材料送至后台经办人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与决定: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后台工作人员审查并反馈审查意见。应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和不动产登记审查并出具相关意见,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和《不动产权证》及其附件、附图;不符合的,出具《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审查复函》,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3.通知与公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和《不动产权证》及附件、附图或《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作出决定后即刻通知申请人。

七、工作提示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监督投诉渠道

区市民中心一楼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023-43778718

(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市民中心四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2.办公时间(节假日除外):

9:00-12:00,13:00-17:00。

    附件:

8.小型低风险项目审批事项审批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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