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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项目审批服务指南

日期:2022-12-14

水利项目审批服务指南


一、取水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

(二)事项列别

行政审批

(三)审批依据

1、《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全文;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章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正) 第七条

4、《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四条;

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三条、第十四条;

6、《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第三条;

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第四条。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

(六)申请材料目录

送审阶段:

1.项目业主报送的按规定填写并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原件10份);

3.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就建设项目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相关协议书或者承诺文件(原件1份);

4.建设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取水量与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符合性的说明(原件1份);

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出具具有管辖权限的有关部门同意文件(原件1份);

6.项目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名字、法人身份证号(只提供数据)。

报批阶段:

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原件1份)。

备注:以上所有资料都需要盖业主单位公章且扫描PDF电子文档

(七)办结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先审后批。

网上申请: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http://zwfw.cq.gov.cn/dzq/govservice/powerlist)纸质材料请邮寄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市民中心4楼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水利项目窗口,电话:023-43389591)

现场受理:

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市民中心4楼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水利项目窗口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45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1、《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394号;

2、《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地表水水源热泵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水资源【2013】35号);

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我市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5号);

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渝价〔2015〕98号);

一般取水(不包括城市居民用水),地表水0.12元/m3,地下水0.25元/m3;

城市居民用水,地表水0.12元/m3,地下水0.25元/m3;

水(火)力发电取水,每千瓦时0.005元。

(十)审批结果

《取水许可证》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事项被通过的,除个别事项明确具体方式外,其余均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

(十二)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23-43389591

现场查询: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窗口。

    二、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事项适用于在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涵、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列别

行政审批

(三)审批依据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24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涵、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下统称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项目核准、备案前,将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河建设项目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或者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防洪、用水等有较大影响的,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渝府发〔2012〕32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  第11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第三十四条 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第三十四条 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办建管〔2004〕109号)  全文。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

(六)申请材料目录

送审阶段: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原件2份);

2、第三方协议书或承诺文件,建设项目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提供项目法人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书或其他文件;若不涉及第三方利益,项目法人提供不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承诺文件(原件1份);

3、 编制的涉河建设方案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编写人员签字(送审稿)(原件10份);

4、 涉河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或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或批复;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涉河建设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其审查意见或批复(复印件1份);

5、 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市水利局办件时提供,非必要(原件1份);

报批阶段:

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复核通过的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原件1份)。

备注:以上所有资料都需要盖业主单位公章且扫描PDF电子文档

(七)办结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先审后批。

网上申请: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http://zwfw.cq.gov.cn/dzq/govservice/powerlist)纸质材料请邮寄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市民中心4楼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水利项目窗口,电话:023-43389591)

现场受理:

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市民中心4楼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水利项目窗口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批复文件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事项被通过的,除个别事项明确具体方式外,其余均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

(十二)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23-43389591

现场查询: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窗口。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事项适用于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二)事项列别

行政审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49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  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1号)第二十一条,在山区、丘陵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编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 (三)矿产、冶炼、建材等工业项目; (四)城镇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园区建设项目; (五)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等开发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

(六)申请材料目录

送审阶段:

1、生产建设单位提交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原件2份);

2、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表(送审稿)(原件10份);

3、项目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名字、法人身份证号(只提供数据)。

报批阶段:

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表(报批稿)(原件1份)。

备注:以上所有资料都需要盖业主单位公章且扫描PDF电子文档

说明: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下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七)办结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先审后批。

网上申请: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http://zwfw.cq.gov.cn/dzq/govservice/powerlist)纸质材料请邮寄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市民中心4楼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水利项目窗口,电话:023-43389591)

现场受理:

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市民中心4楼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水利项目窗口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日

报告书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报告表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渝价〔2017〕81号

(十)审批结果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批复文件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事项被通过的,除个别事项明确具体方式外,其余均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

(十二)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23-43389591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区市民中心一楼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023-43778718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市民中心一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2.办公时间(节假日除外):

9:00--17:00

(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23-43778713。

现场查询: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窗口。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办理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项目

(二)事项列别

公共服务

(三)审批依据

1、《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利部文件,水保〔2017〕365号)全文

2、《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的通知》(渝水〔2017〕255号)全文。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

(六)申请材料目录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表

(原件1份);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原件1份);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原件1份);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原件1份);

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公示佐证材料 (原件1份);

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表(原件1份)。

备注:以上所有资料都需要盖业主单位公章且扫描PDF电子文档。

(七)办结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先审后批。

网上申请: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http://zwfw.cq.gov.cn/dzq/govservice/powerlist)纸质材料请邮寄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市民中心4楼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水利项目窗口,电话:023-43389591)

现场受理:

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景路123号市民中心4楼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水利项目窗口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5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核备、核定意见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事项被通过的,除个别事项明确具体方式外,其余均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

(十二)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23-43389591

现场查询: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窗口。

    五、工作提示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监督投诉渠道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考核监督科:023-43775690

(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市民中心四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2.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7:00

    附件:6.水利项目审批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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